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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种类及样式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3]206号

颁布时间:2003-08-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和税收征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充分发挥发票在税收征收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市局决定对全市地税普通发票种类进行全面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发票种类的调整是全市地税系统发票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即开型有奖定额发票管理办法、税控装置管理办法配套实施。

  二、普通发票种类的调整,主要是按照营业税税目,结合行业税收征管特点进行。

  调整后的发票种类将由以前的62种简化合并为31种,其中,保留总局设计种类及式样的发票6种,新增发票6种,简化合并旧版发票46种。

  三、新版普通发票将从2003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各区县局库存的旧版普通发票使用至2004年6月30日,自2004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认真做好发票换版、核定、发售和旧版发票缴销等工作。

  四、推行新版普通发票的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宣传工作。此次普通发票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区县局应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宣传解释和辅导培训工作,确保发票改革顺利实施。要广泛宣传发票改革对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增强纳税人依法使用发票的意识;要深入开展新版发票种类及使用方法的辅导培训,使纳税人能够规范地使用新版发票。

  (二)发票真伪鉴定工作。各区县局负责本辖区的发票真伪鉴定工作,并开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书》。

  (三)发票印制审批工作。

  1、发票领购簿、发票登记簿由市局印制,发售。

  2、企业定购发票审批工作。各区县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严格审查印制单位名称或自行设计发票式样的发票,符合要求的由区县地税局审批印制,并报市局备案。

  3、机打发票审批印制。全市统一式样的机打发票由市局统一印制,企业定购机打发票由区县局审批印制,并报市局备案。

  (四)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重庆市普通发票种类调整对照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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