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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划卡缴税试点单位的通知

冀国税函[1999]176号

颁布时间:1999-08-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配合我省征管改革的继续深入,以有利于进一步树立税收形象,减少税收漏洞,降低税收成本,提商税收效率,优化税收质量、增加税收总量为原则,从提高和完善征管改革的质量,建立科学严密高效的征管体系的高度出发,省局在调查研究伪基础上,总结了我省一些县(区)采用划卡缴税征纳方式的经验,并对这种征纳方式进行了规范和完善。

  划卡缴税是指纳税人必须预先办理信用卡;并在信用卡发卡行存足应纳税款额,在纳税期内,持卡到发卡行或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刷卡缴纳税款,由发卡行将税款划转国库的一种税款征纳方式。推行划卡缴税是税收工作发展的需要,是贯彻落实“两个转移”的具体体现。这种方式能便捷、及时地将纳税人报缴的税款征解入库,提高了办税效率;有效地遏制了税务部门内部积压税款,减轻了税务人员的工作量,提高了工作效率;对那些申报开票后不能及时送交银行的纳税人有意拖欠税款现象,可以得到有效的控制,提高了征期入库率。

  经省局研究决定,现将建立“划卡缴税”征纳方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国税局于1999年9月30日前,必须建立一个“划卡缴税”征纳方式的试点单位,以利于下步全面推广运行中起指导作用。

  试点单位要建立在区、县(市)政府所在地,以方便“划卡缴税”征收方式的顺利实施。

  二、凡是直接向税务部门缴纳现金或现金支票的有证个体工商业户、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使用缴款书缴税但经常缴纳不及时的纳税人均需办理信用卡,按期到国税部门的办税服务厅划卡缴税、除上述规定之外的纳税人仍按原缴税方式缴纳税款。

  三、纳税人必须在缴税前,在其信用卡帐户中存足至少一个月的应纳税款额,以配合“划卡缴税”工作顺利实施

  四、新办的“划卡缴税”试点单位必须实行划卡与办税厅在一起的形式、原“划卡缴税”与办税厅不在一起的形式可继续保留。办理信用卡缴税的银行限定在工行、农行、建行、交行等四大银行范围内。具体为哪家银行,由征收单位自己确定:办理划卡业务的银行应与国库经收处联网,每日打印划卡缴税清单,税务人员要认真核对,并据以填开税收汇总缴款书办理税款上解。

  五、具体操作程序:纳税人按期持卡到所属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纳税,银行工作人员或税务人员根据审核后的纳税申报表(或定税清册)中的应纳税额办理划卡手续;划卡后,纳税人持“POS交易结算单”换取“税收完税征”:每日终了,负责划卡人员必须将当天划卡情况按纳税人和实缴金额打印成清单,并及时将划卡清单传送税收会计,税收会计于次日根据划卡清单和“税收完税征”填开税收汇总缴款书办理税款上解手续。各征收单位税收会计应定期与县(区)局税收会计进行对帐,核对国库经收处收纳的税款是否及时到达县(区)支库,防止银行占压税款。

  六、各地要积极与有关银行协商办理划卡缴税业务,做到手续严密,制度健全,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解缴国库。

  目前“划卡缴税”已运行的单位应按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完善,没有实行的或已停止运行的,请抓紧布置执行并将有关“划卡缴税”试点单位的运行情况于10月10日前以文字材料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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