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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行政管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农金改办[1997]27号

颁布时间:1997-06-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农村信用社行政管理费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取、上缴、管理和使用管理费,并依照《地市级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费账务设置示范意见》的要求,建立严格的账务核算系统,一般管理费和专用管理费要分别管理,单独核算。

  二、各地上缴省农金改办的管理费,经税务部门批准后,采取定额提取的办法,于每年一月底前按核定的额度上缴。

  三、信用社上缴的管理费原则上不超过营业收入的2.5%,部分市、县所提管理费不足以维持辖内信用合作管理部门正常费用开支的,经上一级主管国家税务局批准,可适当提高提取比例。

  四、各市、县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购置固定资产,首先要在年度预算中单独说明,经税务部门批准后,方可购置。

  五、各市、县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的财务和稽核部门要加强对管理费日常收支的管理、检查与监督,严禁超范围开支,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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