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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8]119号

颁布时间:1998-08-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切实加强对改制、改组企业的税务登记工作。各地要对改制、改组的企业严格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并加大检查力度,对实际经营情况与税务登记内容不符的企业,税务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结合漏征漏管户的清查工作,认真落实《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在清查过程中要边清查、边办理登记、边补缴税款,并严格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临时营业执照的业户,也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并在税务登记证上界定经营的起止时限,切实把清查登记工作落到实处,抓紧抓好。

  按照省政府冀政[1998]9号文件精神,凡是经过整顿没有取得“煤矿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税务机关不予办理税务登记。

  三、关于税务登记表证单书的格式、式样、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务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3]109号)执行。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登记信息的沟通,加大登记核查力度,切实做好税务登记证件的验审工作,有条 件的地方,要与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年检结合起来,实行联合办公检查验审。

  五、加强信息反馈。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各地要结合实际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向省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8]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改制企业的税务登记问题。改制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可根据其所持营业执照核准的内容进行开业登记,但对经核查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税务登记内容不符的,税务机关应当依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纠正,并按其实际情况征收税款。

  二、关于调整登记流程的衔接问题。为了加强行政配合,取缔无照经营,防止税收流失,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在研究制定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的协作规定,以形成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登记运行机制,减少以至杜绝漏管户。在新的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的协作规定出台前,各级税务机关要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登记信息沟通,加大登记检查力度,力求做到税户清、税源明;协作规定出台后,要紧密结合《办法》贯彻执行,切实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三、关于税务登记表证单书格式问题。《办法》涉及到的表证单书,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务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3]109号)执行,该通知未涉及的表证单书,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征管改革办公室制发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中设计的有关格式确定。

  四、加强信息反馈。对《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各地要结合实际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总局反馈,以便不断完善税务登记管理。

  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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