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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开展税务登记证验证工作的通知

冀国税征发[1997]6号

颁布时间:1997-03-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省局提出的“一个中心,三加一减”的工作思路,为保证税收收入,摸清税源底数,减少税收流失,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根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税务登记证件的验证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8年4月1日开始,凡是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人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包括注册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手续,对逾期或不按规定验证的,要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验证工作于4月底结束。名地请于5月底以前将验证工作总结上报省局,6月份省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二、抓好宣传发动工作。验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宣传,充分利用新闻、电视、广播、通告等形式,告知纳税人,增强纳税人依法验证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保证验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税务登记验证工作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是掌握税源,防止税收流失的有效手段。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验证工作做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验证进一步摸清税源底数,常握所辖户数,清理漏登漏管户,使税收征管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四、各地要在验证的同时,加大个体私营建帐工作的力度。对属于建帐范围的个体私营业户,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简易帐或复式帐;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业户,要建立进销存登记(粘贴)簿,切实把个体私营业户建帐工作抓好。

  五、因税务登记证件的验证费用已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收取,因此这次税务登记验证工作不再收取验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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