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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系统打击制售假烟活动经费补助列支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9]267号

颁布时间:1999-12-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烟草专卖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烟草专卖局:

  为了进一步加大全省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违法活动的力度,净化烟草专卖市场,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保护烟草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利益,确保国家税收收入,根据国务院[1999]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对我省烟草专卖系统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违法活动经费补助(以下简称经费补助)列支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地打击制售假烟违法活动经费补助,经各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据实列入企业管理费用。具体办法为,年终由各市烟草专卖局,将全市烟草企业全年拟列入管理费用的经费补助及支出情况的详细资料,报当地国家税务局审核,经批准后列入市公司或烟草生产企业管理费用。

  二、省烟草专卖局的经费补助支出,由省烟草专卖局按上述原则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时将全省各市列入管理费的经费补助情况汇总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三、经费补助支出严格按照《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打击制售假冒卷烟活动经费补助办法》执行,凡不按此办法规定支出的经费补助一律不准在管理费中列支,已列支的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做纳税调整。

  四、本通知执行日期为1999-2000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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