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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石家庄海关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的通知

冀经贸[1999]50号

颁布时间:1999-11-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石家庄海关

各市经贸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隶属海关,省直有关部门:

  自1993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共同制定有关政策,鼓励和支持有条 件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以来,我省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先后认定了42家企业技术中心。几年来,企业技术中心在围统提高企业的技术开发与创新能力、积极探索技术中心建设的有效途径与方式、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和科技发展规律的技术中心运行机制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进展和成效。

  为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的指导,进一步促进技术中心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企业技术中心的水平和能力,以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河北省经贸委、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石家庄海关制定了《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转发国家重点企业、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今年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国家重点企业、省国有大、中型企业,应按《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标准》进行自评,满60分以上者,填报《企业(集团)技术中心认定申请书>,经所在地市经贸委或省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与自评结果一并(各一式五份)于11月底前报省经贸委科技处。

  省已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要在全面总结本企业技术中心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写出总结报告,填写《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各一式六份于每年1月底上报所在地市经贸委或省主管部门。各市经贸委和省主管部门要对企业技术中心填报的《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进行初审,确认情况、数据属实后,逐项打分并统一汇总后一式五份,于每年2月15日前报省经贸委科技处。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石家庄海关对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最终进行评价与考核。

  附件: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与规范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技术中心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尤其是国有大型企业都要建立技术中心,旨在提高企业的自主开发能力和利用社会资源能力,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有效形式和途径。

  第三条 技术中心的任务是为本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工作目标是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和发展后劲,不以自身营利为目的,强调市场意识、整体意识、效益意识和创新意识。

  第四条 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其经费由本企业提供。在主要服务于本企业的同时,可通过承担国家、省、市和其它企业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开发水平。

  第五条 技术中心的任务与职能:

  (一)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规划和计划。

  (二)超前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为本企业的产品更新换代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品:

  (三)组织和运用国内外的技术和智力资源,开展范围广泛的、多种形式的国内、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利用国内外已有的科技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二次开发,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以及同行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四)收集、分析与本企业相关的国内外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产品和技术发展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五)创造的工作条 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的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服务;组织科技人员培训,为企业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人才。

  (六)开展技术经营和服务,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经济评估、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促进科技成果在企业内外的推广应用;对企业内其它研究开发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并提供服务。

  第二章 技术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第六条 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应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企业技术开发体系的建立,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合理设置。

  第七条 鼓励技术中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所需资金纳入企业年度预算。

  第八条 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企业主要领导任技术中心主任。研究开发项目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或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产生,引入竞争机制,采取公开招聘等方式确定。项目组人员可根据需要来自不同部门,只要有利于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技术中心的人员可与企业生产部门、营销部门人员相互流动。

  第九条 技术中心应设立由企业主要领导以及开发、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研究开发方向、重点项目和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制定年度计划,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条 技术中心应聘请企业内外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重大技术问题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咨询和评估。

  第十一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科学的研究、开发项目的管理制度,项目选择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在市场分析、技术分析、经济效益分析以及企业优势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立项的优先顺序和开发计划,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组织评估和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二条 技术中心应逐步增加中长期研究开发项目的比例,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

  第十三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开放式的运行模式,广泛吸纳国内外先进的科技成果和高水平科技人才,注重产学研合作和国际人才技术交流,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提高技术中心的技术开发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 技术中心的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有效好的企业经营机制;

  (二)企业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 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 件,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较高的技术开发投入,技术开发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

  (五)初步建立了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并能有效地开展技术开发工作,有明确的技术中心发展规划和目标,并积极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石家庄海关组织技术中心认定工作。

  第十六条 申请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需首先按《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标准》(见附件一)进行自评,满的分以上者按《企业(集团)技术中心认定申请书》(见附件二)

  格式提出申请,将自评情况和申请书各一式六份上报所在地市经贸委或省主管部门,各市经贸委或省主管部门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择优向省经贸委申报。

  第十七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石家庄海关审定并下达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四章 技术中心的评价与考核

  第十八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石家庄海关和各市经贸委、省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与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具体办法为:

  (一)自查自评:省认定的技术中心企业,每年初要按《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标准》对上年度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进行总结,写出总结报告,填写《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附件三)经所在企业负责人签字后各一式六份,于1月底上报所在地市经贸委或省主管部门。

  (二)检查评定:市经贸委或省主管部门首先要对企业的自查自评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然后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标准》进行初审,逐项打分后将分数填入《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检查评定得分栏,最后给出具体评价意见并签章 ,统一汇总后一式五份,于2月15日前上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石家庄海关对上报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检查或抽查,并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标准》最终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种。得分90至100分为优秀;得分70至89分为良好;得分60至69分为一般;得分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黄牌警告:

  (一)连续二年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低于2%;

  (二)连续二年内被评为一般;

  (三)年度没有省、部级以上技术开发项目。

  第二十一条 凡获优秀的技术中心,省经贸委优先推荐、安排国家、省技术创新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认定技术中心,通报表彰技术中心主要负责人并由所在企业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二十二条 凡被黄牌警告的技术中心,要限期整改,年度评定为不合格或连续二年黄牌警告的技术中心,取消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第二十三条 在技术中心评价过程中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除以不合格处理外,同时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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