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0]330号
颁布时间:2000-10-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各区县(自治县、市)地税局发票工本费收费管理的函〉的复函》(渝财预外[2000]1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各区县(自治县、市)地税局发票工本费收费管理的函》的复函
2000年9月11日渝财预外[2000]152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各区县(自治县、市)地税局发票工本费收费管理的函》(渝地税函[2000]189号)收悉,考虑到你局发票工本费管理的特殊性,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所属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的发票工本费按照“核准留用、结余上缴”的管理方式。即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的发票工本费的年终结余上缴市财政专户。
特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