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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若干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1999]279号

颁布时间:1999-12-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票证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税收票证工作实际情况,现将开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和新的《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后税收票证工作存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票证使用外籍个人等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后需要开具完税凭证的,应由纳税人持储蓄机构开具的载有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额的利息结付清单,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换开“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出于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是新增设的票证,因此,在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印发前,可暂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代替,省局将按总局规定从2000年7月1日起,全部使用“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届时不再另行通知),各储蓄机构代扣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向国库汇总缴款时,必须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缴库,缴款书的“注册类型”栏填写“个体”

  二、关于上报征税专用章 和退库专用章 印模的规定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国税发[1998]77号)规定,征税专用章 和退库专用章 统一刻制,并报省局存档备查。但个别市局印章 刻完后没有上报省局,望抓紧时间上报。此项工作列入省局计会工作考核目标进行考核。

  三、关于向企业发放税收通用缴款书必须登记备案的问题近期发现部分基层征收单位没有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向企业发放税收地用缴款书,没有认真登记号码、数量备案,影响了征管质量的检查等工作的开展,请各地迅速纠正,尽快按要求建立帐目并发放票款结报手册,认真严肃地进行核算。已发出但没有登记入帐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没有给企业发放票款结报手册的征收机关,应立即纠正并按《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在12月25日以前补齐手续上报省局。今后票证检查中,如发现以上问题仍未纠正的,省局将列为印度考核扣分项目并通报批评。

  四、关于税收通用缴款书联欢的传递税收通用缴款书第5联是国库收款盖章 后退基层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的;第6联是基层税务机关留存。纳税人自行填开的由缴款单位(人)送基层税务机关。新的票证边联说明已经很清楚,请自行检查纠正过来,各市局要督促县级税务机关经常对基层税务机关进行检查,认真做好票证管理各项工作,为2000年全省票证管理上台阶打下良好基础。

  五、关于票证管理相关资料的报送在1999年票证管理相关资料的报送工作中,存在有的单位没有按时间要求报送,或报送质量不高等问题。希望各市局,按时间要求及时报送,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时间影响省局开展工作。

  六、关于税收票证销毁的问题目前有的市局符合销毁条 件的票证,尚未销毁,特别是国税局已停用的印花税票、老版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及分割单,这些不再使用的票证长期存放在仓库中,既增加了票证的不安全因素,又增加了票证管理成本。因此,各市局在近期对上缴的作废、停用等已不再使用的票证集中进行一次清理工作。要求先报省局,后销毁。印花税票、老版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及分割单集中上缴省局销毁;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印制的税收票证集中到市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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