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1999]国税发145号和154号文件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9]220号

颁布时间:1999-10-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国税发[1999]145号)和《税务机关公职人员离职从事税务代理的意见》及《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中有关财产处理的意见》(国税发[1999]154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国税系统税务代理脱钩改制工作,已于6月底全部结束。从目前情况看,一些地方仍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两个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具体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代理脱钩改制中有关财物处理,各地已经按照省局冀国税发[1999]121号文件执行,这次均不再变动。

  二、税务代理脱钩改制中,涉及税务机关公职人员离职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54号和省局冀国税发[1999]121号文件执行,未办理提前退休、离职、辞职手续的,必须在10月底办理手续。

  三、各地在税务代理脱钩改制中,凡没有严格按照省局冀国税发[1999]121号文件规定执行的必须限期纠正;到期仍未纠正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省局将从11月开始逐所进行检查验收,不符合要求的要终止代理业务,取消税务师事务所资格。

  四、脱钩改制后的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和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必须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查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方可挂牌执业;未经批准的,均属于非法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坚决予以取缔,立即停止执业。对非法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的资产要进行清查,对非法所得要予以没收,对情节严重的要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凡未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机构所从事的税务代理业务,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受理。

  五、税务代理脱钩改制后,税务代理机构已成为真正的社会中介机构,税务机关不得干预税务师事务所的正常工作业务,也不得强行要求纳税人到某一个税务代理所接受代理业务;税务代理所要完全尊重纳税人的意愿,接受代理,搞好服务,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六、税务代理脱钩改制后,税务机关要关心和支持税务代理工作,要加强监督管理,要积极为他们提供税收政策、法令规定和税收信息,创造条 件逐步增加注册税务师的可做业务,并通过严格依法治税为税务代理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税务机关公职人员离职从事税务代理的意见

  为解决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后缺少业务骨干的问题,适应今后税务代理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现就税务机关公职人员离职从事税务代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税务机关公职人员提前退休从事税务代理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税务机关公职人员,本人自愿从事税务代理,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提前退休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和其他各项待遇。

  二、税务机关公职人员离职从事税务代理

  在税务代理机构工作的税务干部,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15年的,或工作年限满25年的,本人愿意继续从事税务代理,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办理离职手续。

  上述从事税务代理的人员,应与税务机关签订协议,由税务机关保留其档案工资,到达提前退休年龄后可以按国家公职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但在代理机构工作期间不得再回税务机关。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前,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包括住房)由所在税务代理机构负责,并由所在代理机构每年按二定的数额向税务机关交纳档案工资管理费,在此期间,税务机关按国家统一规定调增其档案工资。

  三、税务机关公职人员辞职从事税务代理的有关待遇

  根据人事部人发[1996]64号文件精神,对由本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辞去公职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公职人员,可一次性发给辞退费。税务代理机构有合法资金来源的,可酌情按每年工龄发给不超过2000元的补助费。

  税务代理机构应为辞职从事税务代理的公职人员购买各种社会保险。

  辞职从事税务代理的人员,现有住房不变,房改时与机关干部享受同等政策。辞职从事税务代理人员的档案可转至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当地人事部门认可的单位。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中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