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0]310号
颁布时间:2000-10-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搞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认真准确地填报“土地价值”数据,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通知》(渝府发[2000]76号)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通知
2000年8月20日渝府发[2000]7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政府对土地价格的宏观调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颁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准地价是城镇土地分区域、分用途测算出的平均价格,是制定土地费(税)的依据。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是实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大步骤,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工作,确保顺利实施。
二、公示地价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有者权益应收部分(土地出让金)价格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收益价格。
三、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调整和确定土地级别。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实施基准地价、公示地价的技术规范,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