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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

冀国税征发[1996]3号 

颁布时间:1996-09-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

  一、这次普通发票换版是加强普通发票管理,提高普通发票防伪性能,堵塞管理漏洞的重要措施。对此,总局和省局都非常重视,并下发了一系件文件,对换版工作作了详细的安排部署,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要求,提高我省发票换版的质量,省局采取了一些具体的措施。一是今年初对各定点印刷厂进行了防伪油墨印制技术的培训,为提高发票印制质量打下了基础;二是今年4月份对全省国税系统的普通发票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考核评比,旨在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以提高全省国税系统发票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因此,各市国税局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检查,确保1997年1月1日如期更换新版普通发票。

  二、各市局要对照今年4月份发票管理工作考核评比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对不达标的定点印刷厂要进行严格的清理整顿,帮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 制度,提高发票印制质量。对经过清理整顿还达不到省局制定的《发票定点印刷厂管理办法》规定的,省局将取消其发票定点印刷厂的资格。

  三、各市国税局要提高对发票换版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精心安排部署,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向广大纳税人和用票户宣传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时间、特点及加强发票管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广大公民依法用票的意识。

  四、目前,我省新版普通发票换版大多数市已基本过渡完成,个别市还没有使用防伪油墨印制发票的,要及时换墨,以减少损失和浪费。对1996年底未使用完的旧版普通发票要彻底集中销毁,省局将于1997年一季度组织普通发票专项检查,并对各市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6]137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的规范化管理,便于普通发票在全国流通和识别真伪,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国税发〔1995〕048号)、《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5〕 417号),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更换使用具有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目前,各地已陆续开始启用新版普通发票。为确保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发票是经济往来、商品交易的重要商事凭证,能否严格按照全国统一防伪措施印制普通发票,直接关系到搞活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大问题。

  各地税务机关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领导,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确保1997年1月1日全国按时更换新版普通发票。已经开始实施换版工作的地区,要注意抓好新旧版发票交替使用中的衔接问题;目前正在准备换版的地区要抓紧做好实施准备工作,切不可掉以轻心,贻误时机,造成工作被动,特别要注意在时间上留有余地,尽可能减少因换版所造成的发票损失。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这次普通发票换版工作,对现有普通发票印制企业进一次认真清理整顿,凡不符合条件的,坚决取消其印制资格。为加强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保证普通发票的印制质量,主要票种应集中印制。各地要将清理整顿后发票印制企业的名称、经济类型、主要印刷设备名称及数量上报总局备案。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按照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统一规范普通发票种类,并将发票样本于1996年12月底前上报总局。

  四、各税务机关要结合这次换版工作,对本地区普通发票的印制、购领、使用、保管情况进一次集中检查和清理整顿。对检查出来的各种发票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介和宣传工具,广泛宣传加强发票管理的重要意义,讲清新版普通发票的特点,提高广大群众依法使用发票的意识。

  六、各地税务机关在发票换版过程中,要全面了解换版进展情况,注意研究换版工作中的新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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