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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冀财税字[1998]23号

颁布时间:1998-04-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5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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