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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行为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7]135号

颁布时间:1997-12-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曾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代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对税务代理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总局、省局领导也多次强调,税务代理必须坚持客观、公正、自愿的原则。但据了解,一些地方的税务代理机构仍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强行代理、代理服务质量不高、不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的行为。为此,省局重新强调以下几点:

  一、税务代理机构必须与税务机关脱钩。税务代理机构不得履行税务行政职能、不能以税务机关的名义进行税务代理,进行税务代理服务时,不得着税务服装。

  二、税务代理必须实行自愿原则。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迫企业委托代理,坚决制止以停供发票、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收缴税务登记证等手段,强迫纳税人进行税务代理。

  三、税务代理必须按规定收费。税务代理必须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进行收费,做到合理合法,不得随意定标准,乱收费。

  四、税务代理必须实行优质服务。在税务代理自愿前提下,只有优质服务,才能取得纳税人的信任,税务代理才能有市场,坚决禁止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的现象。

  五、要严格税务代理机构的财务管理。税务代理机构要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

  各级国税机关要在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对税务代理工作的领导,规范税务代理行为,使税务代理机构真正成为让纳税人满意的社会中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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