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立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8]30号 

颁布时间:1998-03-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有关规定,为有效地开展税务稽查工作,确保稽查办案质量,经省局领导研究决定,成立省国税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省国税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稽查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稽查局局长、办公室(主管法制)主任、税政一处处长、税政二处处长、税政三处处长、涉外处处长、退税处处长、征管处处长、计会处处长、监察室主任、稽查局主管审理的副局长等组成。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稽查局,办公室主任由稽查局长兼任。

  二、职责范围省国税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一是负责对省国税局稽查局直接组织查处或协查的重大税务违法案件的审理;二是负责对下级国税局稽查局立案查处的大案、要案以及疑难案件的复核审查。

  三、工作程序省国税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案件审理会议,对需要省国税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由稽查局报请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将需要审理案件的主要内容通知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审理委员会会议对提交讨论的案件进行审理定案,稽查局根据审理委员会议决定,起草(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书》,履行报批手续后,通知有关单位执行。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