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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9]166号

颁布时间:1999-07-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和省局税务票证服务中心:

  为加强普通发票印制管理,提高发票的印制质量,经省局研究决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我省国税负责印制管理的所有普通发票全部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票证服务中心印制,2000年所用普通发票各市均不得再自行印制。现就集中印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发票全部集中印制后,取消带企业名称的自印发票,一律按省局“发票样本”规定的票样印制,实行行业统一专用发票,发票票头为“河北省××市××行业专用发票”。发票联次为三至七联,各联用途除“发票样本”规定的外,其它由各市根据需要确定。

  二、对一些特殊行业、企业或单位,统一发票不能满足其经营业务需要,确需自行设计印制发票的,要逐级上报省局审批,各市国税局在上报省局前要严格把关、从严掌握。并于9月底前将申请自印票户名单及理由证明上报省局。

  三、各地接此通知后,要做好集中印制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是认真计划好明年第一季度的用票量,并按规定时间上报印制计划;二是安排好年底前的印票工作,从文到之日起,各市不得再下达印制计划;已下达计划的只能印制使用到年底的票量;三是发票全部集中印制后,撤消各市发票定点印制厂。各发票定点印刷厂按以上要求完成印制任务后,由各市国税局对其进行认真彻底的检查清理,收回发票准印证(最迟不能超过10月底),收缴发票监制章 ,销毁已开桶的荧光油墨和不能再使用的发票专用纸及所有废旧的发票,把剩余的荧光油墨和发票专用纸集中封存,并将数量上报省局,经核实后由省局票证服务中心负责购买使用。

  四,为便于发票印制的及时准确,今后各市报送发票印制计划时,要于每季第一个月10日前快件邮寄报表,不要电传报送,以免失真有误。要对每次计划进行认真核实,增强计划的准确性和稳定性,避免计划过多调整。

  五、电脑发票和特批的带企业名称的自印发票,要与其它发票一样,每季逐级向省局集中上报一次下一季度的发票印制计划,并附一式五份《企业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省税务票证服务中心要及时将企业自印发票送达各市,各市国税局按规定与省票证服务中心结算票款。

  六、以上规定及省局有关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的规定请各市及省局票证服务中心要严格执行,凡是出现违反规定的问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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