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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案件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0]139号

颁布时间:2000-04-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案件管理工作,加强对稽查案件查处过程的监控,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市局制定了《税务稽查案件监控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税务稽查案件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案件管理工作,加强对稽查案件查处过程的监控,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件,指来源于本级直接受理(立案)、上级交办、其他部门转办和国际情报交换等待查稽查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监控管理指属于稽查局管理范围的稽查案件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过程。属于稽查局管理范围的全部稽查案件,根据案件转出方向可以划分为三大类:

  一、本级案件,指本级直接组织查处的案件;

  二、督办案件,指本级组织指导下级查处,并限期回复查处情况的案件。

  三、上级监控案件,指上级要求下级查处案件达到复审标准,或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必须上报检查处理情况的案件。

  县以上(含县)税务稽查局的案源管理部门负责稽查案件监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各类案源的受理、登记和处理;

  (二)稽查案件稽查实施过程的跟踪;

  (三)稽查案件监控资料档案管理;

  (四)稽查案件信息的统计、分析和传递;

  (五)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章 案源的受理、登记和处理

  第四条 案件监控管理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受理、登记和处理各类案源;

  (一)接收由内部案源产生的、符合立案标准的稽查对象,制作“税务稽查案件立案审批表”;受理外部案源,填写《税务稽查案件案源受理登记表》,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业务分类代码》(国税发1999[5 4]号)的通知规定对案件进行统一编号;

  (三)按照案件管理权限,进行案件处理审批;

  (四)向本级稻查实施部门或下级稽查局传递稽查案件,转人案件查处过程跟踪。

  第五条 在传递本级案件时,需制作并发出《税务稽查案件查处通知》,注明查处期限,附送稽查对象的税务登记情况、申报纳税情况、选案说明、有关情况等资料;在传递督办案件时,需制作并发出《税务稽查案件查处函》,注明上级查处情况限期,附送案件有关资料;在传递未达到本级立案或督办标准的案源材料时,需制作并发出《税务稽查案件交办函》附送有关材料。

  第六条 对在本级产生的重复编号案件,一般应根据先立案查处案件编号优先的原贝口,注销重复编号;对因一案多投在多级上产生的重复编号,应以上级编号为准,注销重复编号。

  第七条 对不属于本级稽查局管辖范围的案件,案件发送对象有误的案件,应制作并发出《税务稽查案件回退函》,连同有关资料一同回退到案件转来部门。

  第三章 案件稽查实施过程跟踪

  第八条 案件监控管理部门负责对进入稽查实施过程的案件进行查处期限控制、稽查状态跟踪、查处情况传递和案件资料归档管理。

  第九条 本级查处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结案;督办案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并报送查处情况。

  对因案情复杂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的案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案件监控管理部门根据稽查实施部门的《税务稽查案件延期请求报告》修改结案期限。

  (2)案件监控管理部门在查处期限已过,仍未接到延时请求的情况下,向下级稽查局发出《税务稽查案件催办通知》,加注案件查处超时标志。对从上级转入的督办案件,监控管理部门应在查处期限内向上级稽查监控管理部门报送《税务稽查案件延时请求报告》,根据批准的延长期限修改查处期限并执行。

  第十条 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的案件,必须在期限内报送《税务稽查案件阶段性查处报告》;如果案情复杂、查处期限较长,则应根据上级的要求,定期报送《税务稽查案件阶段性查处报告》,报告案件查处进展情况,接受上级的办案指导。

  第十一条 案件监控管理部门应及时取得并更新案件的稽查状态信息,并根据需要向上级稽查监控管理部门传递督办案件稽查状态信息,为案件查处过程控制提供有效信息。

  第十二条 案件监控管理部门应及时从本级案件审理部门索取稽查案件结案信息。

  对于督办案件,应制作《税务稽查案件结案报告》报送到上级稽查监控管理部门。在款项是分期入库的情况下,还需报送《税务稽查案件结案报告附表》。对上级监控案件、各级复审案件,以及各地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在稽查实施完毕、发出处理、处罚决定书、税款执行完毕或移送公安、司法处理完毕的各阶段,分别向市局稽查处报送监控资料。

  第十三条 稽查案件监控资料归档工作在税务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进行。稽查案件监控资料档案由《税务稽查案件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执行报告》、《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法院判决书》复印件和案件监控管理涉及的公文、表、单组成。

  第四章 案件信息统计、分析

  第十四条 案件监控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案件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分析、反映稽查案件查处结果和存在的问题,为领导决策和本级案件管理提供依据。市局定期对各稽查局的案件监控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应在年度终后十五天内,根据统计、分析结果,向市局稽查处报送《税务稽查案件监控管理工作报告》及附表(其中:《税务稽查案件执行情况汇总表》B8-1在半年终了和年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分别向市局稽查处报一次),总结年度案件监控管理情况并确定今后工作重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公文、审批表、统计样式详见附件。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事项,依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000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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