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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30号

颁布时间:1997-01-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77号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机构虽有固定收入,但收入不能满足总机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所必要经费支出的,也可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适当计提或分摊一部份管理费。

  二、总机构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分摊管理费的比例或数额实行一年一定的办法,不得一定多年不变。

  三、总机构及所属分支机构和企业在同一区、市、县的总机构的管理费提取比例或数额由所在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批。总机构及所属分支机构和企业在我市范围内跨区、市、县的,由市地税局审批或授权总机构所在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批,接受委托审批的,必须首先取得市局出具的委托书,未经授权,不得自行批准。

  四、总机构向所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行管费必须开据《重庆市企业主管部门管理费专用发票》,企业上交管理费凡未取得《专用发票》的,企业不得作费用列支,计征所得税时也不予扣除。

  五、总机构当年提取的管理费有结余的,我市统一实行按规定征收所得税的办法。

  六、凡违反总局和我局补充规定的,计征所得税时不得在税前扣除。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1996年9月27日国税发[1996]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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