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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对年纳税50万元以上企业税收检查的通知

冀国税函[1999]196号

颁布时间:1999-08-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今年6月份以来,在省局的统一部署下,全省认真组织开展了对“重点企业”的检查,已取得显著成效。截止7月底全省共检查年纳税100万元以上大中型工业企业36户,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8860万元,已经入库4704万元,为确保我省完成今年税收任务作出了努力。最近,保定市局已组织力量对6个县区重点企业进行审计性检查,秦皇岛市局开展了“三二一”会战(即查三类重点企业,以查促管,以查促收,确保今年收入任务完成),其他市局也已经或正在对三类企业进行检查。

  为了贯彻落实省局国税工作会议精神和李真局长提出年内对重点企业进行一次深入彻底检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严肃税收法纪,维护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确保完成1999年稽查和全省税收收入任务,省局决定组织力量,统一行动,在19 99年年底以前,对年纳税50万元以上企业进行一次认真的税收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对象和时限这次税收检查的对象是年纳税额(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在50万元以上的各类企业,对今年已按省局要求检查过的重点企业(年纳税100万元以上大中型企业),不再重新检查,没有查完的继续检查。检查时限为1997年至1998年底,对有重大偷税问题的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检查的时间和方法检查工作从1999年9月1日开始至12月15日结束。检查实施由各市稽查局具体负责,组织市、县区稽查局全部力量或抽调部分征管单位稽查业务骨干,按省局要求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在年底前对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各类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按时完成检查任务。

  三、检查的政策界限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税收违法问题,要按照《行政处罚法》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查出的偷、骗、抗税款案件除追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外,应处以不低于所偷、骗、抗税款一倍的罚款。

  对情节严重、有犯罪嫌疑的案件要依法追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查出问题的处理一定要做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经得起检验。

  四、检查的组织领导这次税收检查,是贯彻落实省局国税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各市国税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合理安排,一把手要亲自过问,主管副局长要直接抓,要成立由稽查局、征管、法制、税政等部门参加的检查领导小组,各级稽查局要集中主要精力,作为今年下半年的中心工作来抓,要根据被查企业经营规模大,情况以较复杂,检查工作量大,税收政策性强等特点,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这次税收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切实把检查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五、检查的统计和总结各市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检查实施方案,建立定期统计上报制度。9月10日前将检查方案、年纳税50万元以上企业名单(企业名称、经济类型、1998年纳税额)和检查报表(8月份以前检查情况)上报省局。从9月开始每月10日前报送检查报表和检查进度简要情况报告。检查工作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将检查企业的结果、主要做法、经验和存在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和措施,于1 2月底前将总结报告报省局稽查局。

  六、检查的督导和复查在开展税收检查中,省局稽查局将派出督导组赴各市督促检查。同时,在11月中旬省局将组织对今年年纳税50万元以上企业税收检查质量进行抽查和验收,以确保这次税收检查质量和效果。

  附件:年纳税50万元以上企业税收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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