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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关于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财务关系下放省管理后企业纳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财预字[1998]92号

颁布时间:1998-10-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省辖各分行,河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财务关系下放地方管理的通知》(财经字[1998]39号文件)的规定,从1998年8月1日起,中央将开滦矿务局、峰峰矿务局、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含石家庄煤矿机械厂)、并陉矿务局、邯郸矿务局、兴隆矿务局、下花园煤矿、八宝山煤矿、张家口煤矿机械厂、河北煤炭工业管理局附属单位等10户煤炭企业(以下统称“下放企业”)的财务关系下放我省管理,现将下放企业纳税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从1998年8月1日起,下放企业应缴的所得税(含累计欠缴所得税)不再上缴中央财政,全额上缴省级财政,入省级国库。

  2、从1998年8月1日起,下放企业的所得税不再由国家税务局征收,改由地方税务局征收。

  3.下放企业应缴的其他税收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收费、政府基金、附加等征收及入库级次不变。

  4.从1998年8月1日起,下放企业的亏损补贴由省级财政按月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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