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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国税函[1999]259号 

颁布时间:1999-11-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范围的不断扩大,我省现行的防伪税控管理维护体制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省局决定以粮食收储企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作为试点,逐步过渡到总局制定的管理维护模式。为了保证防伪税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专用设备的定购和发售。

  按照总局国税发[1999]139号文的规定,省局暂定石家庄市开发区宏达电子技术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作为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的服务单位。设备的定购由宏达公司按照省局制定的推行计划向航天金穗公司定购。对企业发售专用设备,在培训合格以后,由宏达公司按照总局规定的价格连同培训费一并收取。

  2.技术培训和维护工作。

  为了保证此次粮食收储企业的培训质量,培训工作由市级税政部门与宏达公司共同负责,要求11月底前完成,12月20日完成设备安装工作,具体培训时间和地点由市级税政部门和宏达公司协商确定。企业设备的安装维护工作亦由宏达公司负责。

  3.各级税政部门要监督服务单位的培训和维护工作,对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培训效果差的企业,不予发行“金税卡和IC卡”;对企业出现设备故障不能及时维护的或影响企业开票的,要追究服务单位的责任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局。

  4.对前期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维护工作和维护费用分配标准,仍按冀国税发[1999]202号及原规定执行。

  5.各级计算信息中心不再负责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的技术培训、设备安装及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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