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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冀财预字[1998]70号

颁布时间:1998-08-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局、人民银行省辖各分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1、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与同级国家税务局配合,弄清底数,协调工作; 各级国税部门要按文件规定及时办理“免、抵”税的调库。

  2、要加强“免、抵”税调库的对帐工作, 各级国家税务局计会部门和国库要做到核对无误。

  3、县级以上征税机关通知同级国库办理调库的正式文件, 经国家税务局计会部门汇总并与国库对帐无误后的调库情况,要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4、对1997年已经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而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的部分,在办理1997年结算时中央财政尚未补助的地方,要按规定程序及时报批。

  5、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将定期对“免、抵”税调库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调库行为,除令其纠正外,还要追究当事者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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