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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部分产品经济指标调查的通知

冀国税函[1999]55号 

颁布时间:1999-04-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部分产品经济指标调查的通知》(国税函[1999]1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查的范围为《通知》中所列十大类产品的所有生产企业,不包括停产、半停产企业和个体户。

  二、各市国税局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开展调查,并安排专人负责,逐户分类填写《部分产品1998年经济指标调查表》,并于1999年5月7日前报送省局流转税处。

  三、此次调查虽然涉及我省企业不多,但调查的数据将作为测算税负、完善税制的依据,因此,各市国税局一定要引起重视,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部分产品经济指标调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完善税制,更好的发挥消费税宏观调控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部分产品1998年经济指标进行普查。现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本次调查范围为本地区拟调查产品的所有生产企业。

  本次拟调查的主要产品如下:

  (一)酒精

  (二)汽车轮胎

  (三)摩托车

  (四)成品油类。主要包括重油、煤油、溶剂油、润滑油、石脑油、其他原料油和其他炼制油。

  (五)烈性酒。酒度在28度(含)以上,非粮食酿造的酒类产品。

  (六)饮料。含各种饮料。

  (七)保健食品。经卫生部批准印有保健食品标识的食品和药品。

  (八)家具。含各种家具。

  (九)实木地板。

  (十)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主要包括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照相机、吸尘器、微波炉、彩色电视机、录音机、放音机、录像机、组合音响、摄像机、激光唱机、激光视盘机、电子游戏游艺机。

  二、调查内容

  本次调查的主要内容详见本《通知》所附《部分产品1998年经济指标调查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及填表说明。

  三、调查要求及时间安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按照《汇总表》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特点逐户分项统计,必须保证数字的准确性,最后以《汇总表》形式上报。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接到通知后立即部署开展调查,并安排专人负责本地区调查情况的汇总工作,保证数字汇总质量。

  (二)1999年5月14日前将本地区调查表汇总完毕。

  (三)5月21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总局流转税管理司(不允许发传真件)。

  为减少社会震动,本次调查仅为一般性普查,各地不必做过多的宣传解释工作。

  特此通知。

  附:部分产品1998年经济指标调查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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