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纳税年度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2]128号

颁布时间:2002-06-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纳税年度的批复》(国税函[2002]3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纳税年度问题的批复

2002年4月25日国税函[2002]36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能否申请改变纳税年度的请示》(沪国税外[2002]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条 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年度应为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自2002年度起,《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第十六条 规定停止执行;此前,外商投资企业已经税务机关批准以其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作为纳税年度的,可以继续执行至企业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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