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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购领发票凭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征发[1996]6号 

颁布时间:1996-10-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全省税收征管电算化的统一要求,税务机关向用票户售票时(微机售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需填开“购领发票凭单”(以下简称“凭单”),作为用票户和税务机关售、购发票情况的记载凭证。为保证全省电算化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凭单”印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凭单”式样(附后)由省局统一安排印制。各市国税局的征管部门负责“凭单”的具体管理工作,并根据“凭单”印制、统计、领购、使用、保管等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凭单”的印制费用已垫付,税务机关向业户售票开具时应收取一定的费用(包括保管、损失、资金占压等费用)。其收费标准可按普通发票的收费标准执行。

  即在印制“凭单”实际费用的基础上,再加10%的管理费,作为对业户的收费标准。

  三、为使各市及时使用“凭单”和便于安排印制,省局每年安排两次印刷。各市所需“凭单”数量,于每年6月和12月底前报省局征管处;1997年上半年所需数量于今年11月底以前报省局。

  四、印刷厂要严格按省局下达的印制数量、质量要求和完工时间印制,印制完毕要及时将“凭单”送达各市,按省局规定的价格收取费用。各市收到“凭单”后,要进行认真的验收,无误后双方签字。并于收货后一个月内与印刷厂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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