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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财税[1999]34号

颁布时间:1999-12-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企业计税工资制度,避免税收漏洞,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58号文件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就我省企业计税工资扣除限额和统一企业税前列支工资人员基数口径等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计税工资扣除标准。

  (一)对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8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对实行提成工资办法的饮食服务企业,按核定的比例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提成工资提取办法和提取比例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三)对本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统一为800元。其发放的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二、企业职工人数计算。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按固定工、合同工和计划内长期临时工计算。

  (二)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按长期(半年以上)从业人员计算。

  (三)实行劳动用工改革的单位,按和企业签定劳动合同的人员计算。

  三、下列人员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一)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

  (二)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

  (三)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四、本通知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级各类企业。

  五、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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