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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管理费集中统一使用和管理意见的函

冀国税发[1996]70号

颁布时间:1996-07-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省财政厅: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精神,目前我省国税、地税两局已在全省范围内开始实施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冀价行费字[1996]第1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为加强税务登记证工本管理费的使用和管理,我们意见:

  一、全部集中。统一管理。即:将全省各级税务机关所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管理费,扣除证件制作成本和必要的宣传等费用外,分别、全部上解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统一缴入省级财政金库,由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集中管理和使用。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安排部署,目前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认真开展了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改革,因省国、地税两局分设后经费用项多,资金异常紧张,影响并制约了微机开发应用工作。因此,我们计划将各地上解的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结余,全部用于基层计算机应用征收管理的开发,采取全额入省财政库、全额退出的办法,分别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统一安排使用,并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有关预算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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