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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冀国税明电[1996]20号 

颁布时间:1996-06-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为确保我省国、地税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统一时间、统一制作材料、规格、统一收费价格和两证一号的实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时间。经省国、地两局研究,对纳税人实施核发换证的时间统一从7月1日开始,任何单位不得提前。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保证纳税人识别号的一致,各地国、地税务局要邀请技术监督局,实行合署办公,统一换证。

  二、关于纳税人识别号行政区域代码。根据各市、地国、地税直属分局管辖纳税人的范围不一致的实际情况,防止同一纳税人出现两号和重号的问题,除各市、地的开发区和唐山的汉沽、芦台使用纳税人所在市、地的行政区域代码(即第五、六位为“00”码)外,其它一律使用纳税人所在地的行政区域码,不得随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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