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9]232号

颁布时间:1999-10-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印发全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税务稽查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全面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二、落实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下达的关于税务稽查工作的计划、任务和年度考核指标的情况;三、开展各项税务稽查工作的质量及成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和计分方法依本办法所附的《税务稽查工作考核指标》执行。

  根据年度稽查工作情况,对于需要增加或减少的考核项目,在进行考核前加以明确。

  第四条 考核工作采取报送资料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个别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本办法对每一项考核指标设定一个基本分。当被考核的对象达到该项指标的考核要求时,记基本分;当被考核的对象超过或低于该项指标的考核要求时,在基本分的基础上加分或减分(最多不得超过基本分)。基本分总分为100分,各市累计总分为实际考核得分。

  第六条 各市国家税务局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报告的情况必须真实、准确。

  第七条 各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工作的年度考核结果与国家税务总局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补助经费挂钩。

  第八条 对考核评为先进单位的,在全省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条 各市国税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市国税稽查工作考核办法,并报省局稽查局备案。

  第十条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每年对各市国家税务局的税务稽查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于次年的第二季度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9年起执行。

  附件:税务稽查工作考核指标

  根据《河北省税务稽查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对税务稽查工作确定以下考核指标。

  一、稽查基础建设(基本分:10分)

  1.稽查体制(5分)

  按省局征管改革部署统一稽查机构名称,内设机构及人员达到规定标准的(市局30-50人、区县占税务干部20%),记5分;未达到标准的,每差一项减2分。

  2.廉政建设(5分)

  稽查人员(含区、县)无违纪违法问题的记5分;有违反税务稽查工作纪律或因其他违纪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每发生一起,减2分;对触犯刑律的,每发生一起,减5分。

  二、稽查工作成效(基本分:65分)

  1.稽查任务完成情况(30分)

  完成年初省局下达稽查任务的,记30分;每差1%扣0.5分;每超过1%加0.2分,最多加分不超过10分。

  2.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入库率(10分)

  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入库率达到85%的,记10分;每低于基本标准1%,减0.2分。

  3.处罚率(7分)

  指涉税案件实际罚款数额与查补税款数额之间的比例。处罚数额达到15%的记7分;每差1%减1分。

  4.处罚面(2分)

  指涉税案件实际罚款户数与应处罚户数之间的比例,处罚户数达到100%的,记2分;每差1%减0.2分。

  5.立案率(2分)

  实际立案件数与应立案件数的比例达到100%的,记2分;每差1%减0.2分。

  6.结案率(2分)

  稽查已经办结的案件数与立案应查的案件数之间的比例达到80%的,记2分;每差1%减0.2分。

  7.举报案件查结上报率(4分)

  举报案件查结上报率达到100%的,记4分;每差1%,减0.2分。

  举报案件查结上报率=省局转办的举报案件查结上报数/省局要求上报的举报案件转办数×100%8.协查工作(4分)

  省局组织的协查案件完成率按要求达到100%的,记4分;每低于标准1%,减0.5分。

  协查案件完成率=完成协查案件数/要求协查案件数×100%9.稽查专户(4分)

  按总局和省局规定开设稽查收入专户、查补收入通过稽查专户解缴入库的,记4分;未设稽查专户的,扣4分;查补收入未通过稽查专户解缴入库的,减0.5-2分。

  三、稽查工作管理(基本分:25分)

  1.日常工作情况(8分)按规定报送工作计划、总结、报表的,记8分。对未按规定的时限报送的,每发生一次减0.5分;对错报数据、逻辑关系混乱的,每发现一项减0.5分;不报的,每少报一次减2分。

  2,案例、违法案件查报、公告材料的报送(3分)

  各市稽查局每半年向省局报送不少于两个查处案件的典型案例、按查报要求及公告办法上报有关材料的,记3分;未按时报的,每发生一次减0.5分;每少报一次减1分;被省局选用的典型案例每选用一件加1分。

  3.稽查文书的使用(8分)

  按照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使用、保管稽查文书的,记8分;未按规定使用、保管的,每发生一项减1分。

  4.税务稽查办案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3分)

  稽查办案补助经费用于稽查局办案使用的,记3分;未做到专款专用的减1-3分。

  5.举报奖励基金的使用情况(3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以及省局的有关补充规定,建立举报奖励基金、专款专用的,记3分;对未建立举报奖励基金的减2分;未做到专款专用的,每发生一起减1分。

  四、其他情况(奖惩得分)

  1.信息宣传。对有关税务稽查工作的信息被总局或中央级新闻单位采用的,每条 信息加1分,被省局采用的,每条 加0.5分。对有关稽查工作的理论研究文章 在总局或中央级刊物上发表的,每篇加1分。最多加分不超过10分。

  2.税务稽查工作成效显著,受到国家级表彰的单位加3分;受到省、部级表彰的单位加1分。

  3.对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经复议后改变的,每改变一起,减2分;税务行政诉讼败诉的,每败诉一起减3分。

  4.考核年度内发现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中有违法行为的、稽查部门税务行政诉讼败诉的,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5.以上办法未规定的有关事项,可视情节酌情加分或减分。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