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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1]171号

颁布时间:2001-06-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以下意见一并执行。

  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报经区县(自治县、市)地税局审核批准,可在2003年底前,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1年2月26日财税[2001]13号

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3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 征收;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在2003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用于转储备和轮换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的进口粮(油)照章 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所纳税款由中央财政全额退付。具体退付方法按《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有关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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