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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3]224号

颁布时间:2003-09-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劳动人事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秩序、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收缴率,大力清缴欠费。全力做好“两个确保”工作,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做好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地税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渝地说发[2003]112号文件精神,全面治理核实本地区未参保户的基本情况;目前尚未按规定将符合参保条 件的未参保企业名单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购的,必须于9月30日前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核实未参保企业的基本情况,对符合参保条 件的应及时发出限期参保通知书,会同地税部门督促企业办理参保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对限期不参加社会保险的,要移交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予以查处,并制定预征计划,交地税部门征收。

  工作结束后。各地地税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未参保企业清理移交情况、参保情况、扩面户数、参保职工人数、移交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处户数、处理结果于12月31日前分别报送市地税局、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二、全面加强养老保险费欠费追缴工作

  (一)认真核实参保企业养老保险费欠费情况。各区县(自治县、市)地税局应于9月30日前会同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各参保企业2002年末基本养老保险费欠费情况、2003年1-9月计划数和人库数、期末累计欠费数,把养老保险费欠费纳入动态管理。对无缴费能力的参保单位欠费情况按规定上报市社会保险局。

  (二)督促欠费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期补缴计划。各级地税部门在全面调查参保企业经营情况、资金运转情况和缴费能力的基础上,按照以下要求督促企业签订养老保险费欠费补缴计划:对生产经营正常且工资按时发放的欠费企业,欠费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应在今年内全额补缴;欠费额在500~1000万元的,今年内应补缴欠费60%、明年12月31日前全部缴清;欠费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今年内应补缴欠费50%,力争将欠费总额降到1000万元以下,明年12月31日前全部缴清;对生产经营不正常且有部分缴费能力的欠费企业,今年内应补缴欠费30%,明年内补缴30%,欠费1000万元以上的力争欠费总额在两年内降至1000万元以下;对长期停产关闭企业,有关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及职能部门汇报,尽快列入破产计划,加强债权申报,从资产变现收入或补偿收入中清缴欠费。

  (三)认真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管措施,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确保养老保险费欠费补缴计划落到实处。各级地税、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发挥各职能管理部门的优势和手段,协同把关,全力追缴欠费;各级地税部门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政策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税收政策,督促欠费企业主动补缴欠费,对有缴费能力而不按计划补缴欠费的,除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外,还应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20000元的行政罚款,并选择典型的欠费企业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各地区养老保险费欠费户数及欠费总额、欠费额500万元以上的欠费企业名单及分户补缴计划,欠费500万元以下企业的按月汇总补缴计划、户数于10月15日前报送市地税局备案。

  三、加强个人参保人员专门工作窗口的管理的指导,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参(续)保和缴费工作。

  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个人参保专门工作窗口的管理,按照规定的程序征收养老保险费;各级地税部门对确需要索取缴款凭据的参保个人,在核实缴费的基础上,统一提供《重庆市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凭据》,并加盖“收讫章 ”。按时督促代收部门按照规定时间代收应缴的养老保险费,于每月底前到当地地税办税服务厅(室)开具汇总缴款书并缴纳代收的养老保险费。

  四、做好再就业中心代缴进中心人员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数据的审核和录入工作。

  对再就业中心划转的进中心人员代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各区县(自治县、市)地税局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收入到帐通知书的复印件作为补录两费征收数的依据,全面反映各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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