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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税务部门收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冀价检[1998]195号

颁布时间:1998-09-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省辖市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计委、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税务部门收费检查的通知》(计价检[1998]15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做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这次对税务部门的收费检查,由省统一组织,各市按行政隶属分工会同税务部门进行检查,省物价局将会同省税务部门组织督导小组于10月中旬对各市进行督导检查。届时对情节复杂、问题严重、不配合检查、不接受处理的单位,督导组将直接查处,罚没款收缴省财政。各市可根据本地情况采取联查、互查、下查一级等方法进行检查。

  二、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检查时间修改为:自查阶段9月10日至9月25日;重点检查阶段为9月26日至10月30日;总结整改阶段为11月1日至11月10日。11月15日前各市要按照国家通知要求,将书面总结、《全国税务部门收费检查统计表》和两份典型案例报省物价检查所。

  三、国家组织对税务部门收费进行检查这是首次,为把这次检查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为此要求:

  (一)各市物价局接通知后要立即向政府汇报,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并会同税务部门研究具体贯彻实施方案。

  (二)各市要指定一名局长主抓此项工作,精心谋划好检查方案。要组织检查人员认真学习国家和省通知精神,提高对这次检查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要做好查前业务培训等准备工作。做到合理调配检查力量,科学安排检查时间。

  (三)各市要严格按照国家通知要求,做到检查不走过场,不留死角,检查面要达到100%。

  (四)要认真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同时要发动群众积极举报提供线索。

  (五)各市要边检查边处理,做到查一个处理一个,不留尾巴,对检查中发现的疑难问题要及时向省物价局反馈。

  附件:

国家计委、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税务部门收费检查的通知

  1998年8月18日 计价检[1998]15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税务部门为繁荣市场经济,增强国家财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单位乱收费现象时有发生,经营者对此反映强烈。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决定对税务部门的收费开展一次全国性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对象和范围

  检查的对象和范围是税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1997年以来所发生的收费行为,重大问题可追溯到1996年。

  二、检查的内容

  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是否停止执行;

  (二)有无越权审批收费项目或执行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

  (三)有无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收费;

  (四)有无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频次、超越收费时限收费;

  (五)有无支解收费项目收费或重复收费;

  (六)有无以保证金、抵押金、赞助费等形式巧立名目乱收费;

  (七)有无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减免政策;

  (八)中介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对行政管理对象进行审计、审核、评估检查等活动,有无向管理对象收费;

  (九)有无将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正常公务交下属单位执行并收费;

  (十)有无利用行政权力强行服务或强制管理对象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有无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管理对象公告并收费,有无强制管理对象参加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并收费;

  (十一)有无只收费不按规定提供服务;

  (十二)有无不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十三)有无其他违反国家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捡查的方法、时间和步骤

  (一)检查方法

  对税务部门的收费检查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地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灵活有效的方法开展检查。

  1.要将本级检查与下查一级结合起来。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以及情节复杂、问题严重、不配合检查工作的可由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2.要将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结合起来。对税务部门及其下属机构,要全面检查不留死角。同时,对收费项目多、收资金额大的单位,要进行重点检查。

  3.要将督促收费单位自查自纠与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结合起来。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收费单位认真进行自查。要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群众投诉举报。

  (二)时间和步骤

  对税务部门收费的检查,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税务部门组织实施。

  检查工作分为自查自纠阶段、重点检查阶段和总结整改阶段进行。自查自纠阶段为9月1日至9月10日;重点检查阶段为9月11日至10月30日;总结整改阶段为11月1日至11月10日。在重点检查阶段,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将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组成工作组赴各地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在总结整改阶段,价格主管部门应帮助被检查单位查找漏洞,总结教训,建章建制,改进工作。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将有选择地对各地开展检查的情况进行抽查。

  四、检查处理的原则

  对查出的问题要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原则进行处理。对自查出来的问题要从宽处理。对于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乱收费问题要公开曝光,并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几点要求

  (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向政府汇报,并会同税务部门研究具体实施方案。被检查单位阻挠检查工作的、要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汇报,必要对,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直接进行检查并从严处理。

  (二)为开展好对税务部门收费的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组织业务培训和试点检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三)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坚持按程序审理案件,严格依法行政。

  (四)价格监督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坚持原则,秉公执法,自觉维护价格行政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五)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要将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及产生的原因、加强和改进收费管理的建议及典型案例连同《全国税务部门收费检查统计报表》于11月30日前分别报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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