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重庆市人身保险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3]184号

颁布时间:2003-07-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人身保险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的经营行为,促进人身保险的健康发展,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办事处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1]312号)精神,现就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推行《重庆市人身保险专用发票》的有关事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我市境内从事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收取人身保险保费时,必须开具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重庆市人身保险专用发票》。未套印地方税务发票监制章 的人身保险票据不得在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重庆市人身保险专用发票》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套印22号发票监制章 .发票发售管理仍采取由渝中区地方税务局发售给从事人身保险的市级各保险公司的方式。

  三、《重庆市人身保险专用发票》有手工票和电脑票两种,手工票发票联采用38克发票专用水印纸,电脑票发票联采用发票专用压感水印纸。人身保险定额发票暂不统一式样。

  四、《重庆市人身保险专用发票》于2003年8月1日启用,各保险公司使用的原人身保险票据可延用至2003年12月31日。

  附件:

  1、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办事处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略)

  2、《重庆市人身保险专用发票》票样(手工票、电脑票各一套)(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