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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0]69号

颁布时间:2000-03-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了实现我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明确责任,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效率,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有关审计工作规范,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二)掌握会计、审计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

  (三)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三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内部审计机构每年根据上级部署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送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审查或备案。

  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执行年度审计计划、实施审计时,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情况,研究审计事项,组成审计小组,编制审计方案。

  审计方案由审计组编写,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

  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二) 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 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的起讫日期;

  (四) 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五)编制审计方案的日期。

  第五条 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 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 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时间;

  (三) 审计组长和其他成员名单;

  (四) 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五)审计机关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所需查看的帐务资料等,应在交接时与被审单位有关人员共同填制《帐务资料调用凭据》,认真履行交接手续。被审计单位对其提供的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核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八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类别及摘要;

  (三)对有关问题涉及的法规依据及定性意见;

  (四)处理意见或建议;

  (五)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六)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七)附件(指有关问题的证明材料,包括:内部查帐记录、审计调查记录、审计取证记录及有关凭证、资料的复印件)。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真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用词恰当,格式规范,如实反映被审计单位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度等情况。

  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的审计证明材料应当经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他提供证明资料者的认定鉴证。如果有特殊情况无法认定鉴证的,应当由审计组做书面说明。

  第九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小组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遇有违法或涉及干部个人问题,应及时报告领导并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实施审计后,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汇总形成审计报告初稿。

  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经费、财务收支状况及执行政策、法规、制度的情况等;

  (三)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定性意见;

  (四)对有关问题的处理、处罚建议。

  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表述准确,结构合理,层次清晰,文字符合规范。

  审计人员应当对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审计组长应当对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审计报告应当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并由审计组组长定稿,按照规定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审计组认为需要修改和调整审计报告的,应当作必要的修改和调整被审计单位白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可以视为对审计报告没有异议。

  第十二条 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本单位领导,重要的应同时报送上级内部审计部门。

  第十三条 审计报告经审定后,根据被审计单位存在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出具审计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如有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度的行为,且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计意见书中予以指明并责令限期纠正。

  (二)作出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度,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审计意见书或者审计决定,报经本单位领导批准,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如有异议,可在15日内向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审计意见的国家税务局提出复议;作出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的国家税务局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审计决定的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复审;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上一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 审计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审计档案工作。审计项目一经实施,立卷责任人即应及时收集本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终结时,立卷责任人应对本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的方法和规则进行组卷,经审计组组长或业务部门文书人员复查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的编目和装订。

  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

  应当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

  (一)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等审计公文;

  (二)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

  (三)审计工作方案、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记录等文件材料;

  (四)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批复、批示、问函、复函等文件材料;

  (五)与具体审计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记录等举报材料;

  (六)其他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

  第十六条 审计案卷内文件材料一般应以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案性文件材料为序排列。

  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有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由省国家税务局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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