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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5]172号

颁布时间:2005-06-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税收征收管理,充分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调节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重庆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经市级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报市政府同意,重庆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具体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最大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或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以下的住房。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有一条不符合即为不能享受优惠政策的非普通住房。

  (一)重庆市主城区内(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部新区)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由各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依据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系统生成数据,经算术平均和加权平均测算出同级别土地上的普通住房的综合平均价格,报各区人民政府审核后,送市国土房管局汇总,报市政府确定,每半年公布一次。

  (二)重庆市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由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上述方法测算后,报当地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审核确定后予以公布。

  二、关于个人销售房屋的营业税政策

  (一)2005年6月1日后,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二)对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买的其他房屋——非住房(包括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车库车位等),销售或转让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三)个人销售其购买的房屋,应持房屋销售合同、房屋产权证、购买房屋时的发票和契税完税证明,在房屋交易部门的税收征收窗口填报营业税申报表,办理免税或征税手续。纳税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得适用优惠政策。

  (四)本市城镇居民按市政府规定的政策购买的公房,凭公房管理部门或原公房所有单位出具的购房收据和证明,可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三、关于个人销售房屋税收的征收办法

  (一)个人销售房屋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原则上由各区县地税部门利用财政部门的征管系统和管理手段,委托同级财政部门在征收契税时一并征收。当地财政部门在房屋交易部门设立了征收窗口的,地税部门要立即与财政部门联系代征事宜;当地财政部门未在房屋交易部门设立征收窗口的,地税部门要与财政部门联系在房屋交易部门设立临时征收点,保证6月1日开始征收工作;若地税部门已经与当地房管部门建立了个人销售房屋营业税委托代征关系的,暂维持现有征收关系不变。

  个人销售房屋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直接由各区县地税部门与当地房管部门建立委托代征和协作关系。

  (二)为方便纳税人,委托财政部门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区县,相关免税手续也交由财政部门审核。委托房管部门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的区县,相关减免税手续由区县地税部门派人在房屋交易部门审核办理。

  (三)代征单位征收的各项税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入库。

  (四)为确保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地税部门要加强对代征单位的票证管理,保证税票的及时供应;对代征单位票证的领发、保管、使用、结报等应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执行,及时结报缴销,并对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税票的安全;要在保证代征单位用票的前提下,严格控制票证的发放数量,严格执行以旧票换领新票的规定。在采用计算机开票之前,可使用手工税收通用完税证征收税款,使用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或手工税收通用缴款书)解缴入库。

  (五)个人销售房屋使用《重庆市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纳税人申请开具发票的,凭完税凭证或享受减免税的相关证明材料,由地税部门委托代征单位代为开具,地税部门不再代开个人销售房屋的发票。

  (六)各区县地税部门要完善与代征单位的委托代征手续,明确代征责任,按规定支付代征单位工作经费。

  (七)各区县地税部门应积极主动与当地财政和房管部门衔接,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征收初期(6月份)要派出专人在各个征收点跟班作业,进行宣传、指导和监督,并向纳税人广泛宣传解释税收政策。

  (八)代征单位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要不断建立和健全工作制度,完善管理措施,加大对一线征收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力度。对擅自变通政策、违反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住房给予税收优惠,影响调整后的税收政策落实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九)各区县地税部门要积极参与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分析监测工作,密切关注营业税税收政策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效果,及时做出营业税政策调整对本地区的房地产市场产生影响的评估报告,并将分析评估报告按季上报市地税局。

  四、关于地税、财政和房管部门间的协作配合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加强部门间和部门内部各单位之间的协作配合。

  (二)各级地税、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要主动与当地的房管部门取得联系,积极协商,创造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等场所,设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方便纳税人。发现纳税人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便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房地产权属管理。

  (三)各级房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地税、财政部门的工作,支持在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场所设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或发证时,应要求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否则,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或发证。

  (四)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房地产税收征收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协作配合,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使税收政策得到平稳、顺利的执行。若政策执行不力,部门配合不力,出现混乱或其他群体事件,要追究各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各单位要将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各自的主管部门。各区县地税、财政部门要在6月30日前分别向市地税局、市财政局书面报告政策执行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正确认识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对于巩固和发展宏观调控成果,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解决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价格上涨幅度过快等问题,作为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积极稳妥、把握力度,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强化法治、加强监管的原则。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做好供需双向调节,遏制投机性炒房,控制投资性购房,鼓励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住房价格的基本稳定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九日

  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

  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银监会
2005年4月30日

  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当前一些地区存在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商品住房价格上涨过快,供应结构不合理,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引导和调控,及时解决商品住房市场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实现商品住房供求基本平衡,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调控,改善住房供应结构

  各地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需求情况,尽快明确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以及进度安排。住房价格上涨过快、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不足的地方,住房建设要以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为主,并明确开工、竣工面积和占住房建设总量的比例,尽快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稳定市场预期。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市(区)、县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当地政府确定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需求,加快工作进度,优先审查规划项目,在项目选址上予以保证。同时,要严格控制低密度、高档住房的建设。对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供应土地前,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等规划设计条件,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以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有效供应。各地要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许可监管,对2年内未开工的住房项目,要再次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许可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

  二、加大土地供应调控力度,严格土地管理

  各地区要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前提下,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供应方式及供应时间。对居住用地和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地方,适当提高居住用地在土地供应中的比例,着重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要继续停止别墅类用地供应,严格控制高档住房用地供应。要进一步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积极引入市场机制,进行土地开发整理,降低土地开发成本,提高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的供应能力。

  要严格土地转让管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严禁转让,依法制止“炒买炒卖”土地行为。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切实制止囤积土地行为,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要规范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的内容,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后监管,对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违约违规责任。

  三、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政策,严格税收征管

  要充分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调节房地产市场,加大对投机性和投资性购房等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调控力度。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各地要严格界定现行有关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对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标准的住房,一律不得给予税收优惠。房地产等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相关税收的征管,具体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建设部等部门研究制定。

  四、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防范金融风险

  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加大“窗口指导”力度,督促商业银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信贷管理,调整和改善房地产贷款结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严格督促各商业银行进一步落实《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切实加强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尽职工作,建立各类信贷业务的尽职和问责制度。要加大对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检查力度,切实纠正违规发放贷款行为。对市场结构不合理、投机炒作现象突出,房地产贷款风险较大的地区,要加强风险提示,督促商业银行调整贷款结构和客户结构,严格控制不合理的房地产贷款需求,防范贷款风险。

  五、明确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

  为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大力发展省地型住房,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给予优惠政策支持。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具体标准要报建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在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

  六、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各地要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和当地政府的规定,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的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严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控制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切实降低开发建设成本,建设单位利润要控制在3%以内。有关具体要求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示。鼓励发展并规范住房出租业,多渠道增加住房供给,提高住房保障能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督促市(区)、县抓紧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调查,全面掌握本地区廉租住房需求情况,并建立保障对象档案。要根据廉租住房需求,切实落实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资金,着力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加快解决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要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七、切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实行实名制购房,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防范私下交易行为。

  要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对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以及不履行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销售价格(位)和套型面积控制性项目建设要求的,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将以上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公开予以曝光。对一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从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八、加强市场监测,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各地要加快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加强对房地产特别是商品住房市场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加强对同地段、同品质房屋销售价格和租赁价格变动情况的分析,准确判断房价变动趋势。要建立和完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加强对建设用地供应、土地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分析,科学预测商品住房对土地的需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与整合,适时披露土地供应、商品住房市场供求,以及土地和住房价格变动等信息。要加强舆论引导,增强政策透明度,稳定市场心理预期,促进市场理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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