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函[1999]31号
颁布时间:1999-02-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石家庄、张家口、保定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卷烟有关情况的通知》(国税函[1999]51号)转发给你们,由于时间较紧,各市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安排部署。对符合调查范围的卷烟要进行调查,并按要求认真填写《1998年部分牌号卷烟经济指标调查表》,于1999年2月26日前上报省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卷烟有关情况的通知
国税函[1999]51号
1999-01-26
为了做好1999年计税价格显著偏低卷烟的核价工作,请你们对本地区卷烟有关情况进行一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的范围
凡卷烟生产企业1998年实际产量在500箱(每箱50000支,下同)以上,市场零售价格在6000元(每条24元)以上的各牌号、规格的卷烟(包括总局1998年已经核价的卷烟),均属于调查的范围。包装规格不同的同牌号卷烟按各种包装规格烟支数量的合计数量计算产量。
二、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见本通知所附《部分牌号卷烟经济指标调查表》
三、几点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部分牌号卷烟经济指标调查表》的各项内容和要求进行认真调查,如实填写后报送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二)调查请于1999年2月底前全部完成。
(三)凡1998年已经由总局核价的卷烟,在新的核价通知下达之前,暂按总局1998年核定的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待新的核价通知下达后再进行调整。
附件:部分牌号卷烟经济指标调查表(略)
说明:
1本表第2栏"卷烟牌号"指通知限定范围的卷烟牌号。
2本表第3栏"烟支规格"分别按下列要求填写:
第一类:25×(64+20)全包装
第二类:25×(64+20)硬条玻璃纸小盒硬盒翻盖玻璃纸拉线
第三类:其他包装规格卷烟
3本表第4栏"产量"为1998年全年实际产量。实际产量按烟支规格类型分别填写,
第三类包装规格按第一类包装规格折算。
如: 卷烟牌号 烟支规格 产量 阿诗玛
25×(64+20)全包装 (箱) 25×(64+20)硬条玻璃纸 小盒硬盒翻盖玻璃纸拉线 (箱) 其他规格(如听、筒等包装) 折合(箱)
4 本表第5栏"销量"为1998年全年实际销量。实际销量按烟支规格类型分别填写,第三类包装规格按第一类包装规格折算。
5本表第10栏为省级烟草公司向外调拨卷烟价格(1998年11月于北京卷烟交易市场签定的调拨价格)。调拨价格按烟支规格类型分别填写。
6本表第11 栏为卷烟厂所在地国合商业零售价格和省会城市国合商业零售价格的平均价格(至少各选3个商业单位);如果卷烟不在当地销售, 可按卷烟产地省会城市国合商业零售价格和销地国合商业零售价格计算平均价格(至少各选3个商业单位)。市场零售价格按烟支规格类型分别填写。市场零售价格选择时间:1998年7、8、9三个月的零售价格计算平均价格。
7本表第12栏按烟支规格类型分别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