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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电力企业供电工程贴费以前年度已使用部分视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

冀国税所发[1999]2号

颁布时间:1999-01-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电力企业供电工程贴费以前年度已使用部分视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复函》(财经字[1998]184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财政部关于电力企业供电工程贴费以前年度已使用部分视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复函
财经[1998]184号  1998-11-17

国家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电力企业供电工程贴费以前年度已使用部分视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请示》[国电财(1998)564号]收悉。经研究,鉴于电力企业供电工程贴费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委正式发布征收的用于供配电工程的专项资金,对1998年1月1日前电力企业征收的供电贴费凡按规定用于供电工程的支出,可视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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