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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基建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0]16号

颁布时间:2000-01-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冀因税发[1999]199号)、关于"省级和市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及县(区)级基建项目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委托审计"的规定,经省局领导研究,确定了有关审计事项,现通知如下:

  一、聘请"中瑞、中大、冀样"三个会计师事务所为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委托审计单位,做好全省省级和市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及县(区)级基建项目的审计工作。中瑞、中大会计师事务所(地点:北京)是财政部批准成立的五大会计集团之一,是报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同意率先进行彻底改革的社会中介机构。河北冀祥会计师事务所(地点:石家庄市),是河北省审计厅出资发起,后经省财政厅批准率先进行改制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各市、县(区)局基建项目立项、选择施工队伍、基建施工等必须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省级和市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及县(区)级基建完工项目需经省局委托审计。

  三、1999年7月1日以后完工项目按基建项目审计的基本程序上报省局,由省局安排审计单位,并向被审计单位、审计单位下发《国税系统基建项目审计委托书》,审计单位凭此书按规定对被审计单位基建项目进行审计,各单位不得自行聘请单位进行基建工程审计。

  四、被审计单位要及时与省局安排的审计单位签订《基建工程审核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及应做的工作。

  五、被审计单位要及时为审计单位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须的会计、工程决算和其他有关资料。

  六、被审计单位要为审计单位提供审计工作所必要的工作场所,并积极配合审计单位开展工作。

  七、审计收费按审减额的7%执行(差旅费、食宿费由审计单位自负),具体结算由被审计单位与审计单位签定协议,进行结算。

  八、审计单位将基建项目审计完毕后,出具审计报告,双方交换意见、并同时盖章认可后报省局,经省局批准后再付审计费、转固定资产。

  九、审计单位要组织和配备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严格按照《基本建设施工预(结)算审计验证规则》操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十、对被审计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基建工程合同中已作出规定的有关事项是否进行审计,由被审计单位与审计部门商定。

  十一、基建项目的审计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审计与被审计的关系。要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协议双方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应加强相互间的情况交流和信息沟通,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意见分歧,促进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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