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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利息减免税有关优惠利率标准的通知

冀国税外发[1997]47号

颁布时间:1997-08-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利息减免税有关优惠利率标准的通知》(国税发[1997]1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利息减免税有关优惠利率标准的通知

国税发[1997]110号 1997年7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中所说的“优惠利率”重新调整掌握标准如下表:

  借   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       经国务院批准有经营外汇信贷
  款   银行及中国国际           业务的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
  方    信托投资公司           机构及各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

  期限

  五年期  银行间拆借利率+0.6%      银行间拆借利率+0.75%

  超过五年期 五年期优惠利率的基础上,根据期限长短,每年增加0.03%至

        0.05%

  超过一年, 五年期优惠利率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每年逐减0.05%;

  不超过五年的

  不超过一年      银行间拆借利率十0.3%

  一、本表所列利率为最高限;

  二、本表所列利率标准为贷款的总成本,包括贷款的利率和与贷款有关的各种费用;

  三、本表中“银行间拆借利率”指伦敦、东京、香港市场银行间的拆借利率(即LIBOR、TIBOR和HIBOR);

  四、本通知所规定的优惠利率标准,仅供税务机关核批减免税时使用,不得对外公布。

  五、调整后的优惠利率标准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执行,1993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于对利息减免预提所得税有关优惠利率标准的通知》(国税发[1993]053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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