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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企业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国税外发[1998]45号

颁布时间:1998-12-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目前,全省各市国税涉外税务部门根据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后,都分户建立了档案资料,为掌握涉外税源,做好税款征收工作打下了基础。但是,由于全省没有制定统一的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各市对企业提供的有效证件、下达给企业的法定文书和企业上报的各种纳税资料,在归档时不尽统一、规范。有的只保存了办理税务登记时企业提供的资料,企业开业以后的有关纳税资料没有集中归档;有的虽然将开业后的纳税资料归了档,但是存放的资料不全,不能全面反映企业情况,也不便于进行税务分析。为了加强我省涉外企业档案资料管理,使涉外企业档案资料在一定时期内保存完整,做到实用化、具体化、规范化,真正形成一套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为组织税款征收开展涉外日常稽查打下基础,省局特作如下统一规定:

  一、企业档案资料中必须存放并长期保存以下文件、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3.开户许可证;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5.外经贸委的批复及合同、章 程;6.计经委的批复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7.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处理(办法);8.企业的开业判定通知;9.企业的歇业审批通知;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11.取消一般纳税人的批准文件;12.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13.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14.注销税务登记清理检查结果表;15.企业办理税务代理的有关资料证件;16.企业享受法定减免税的审批文件;17.产品出口企业的确认证书;18.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证书;19.企业纳税事项核定书;20.出口退税登记表。

  二、应归入企业档案保存,按照保存期限规定,定期撤换的资料包括:1.增值税申报表;2.消费税申报表;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季度所得税申报表;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5.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相关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7.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8.扣缴所得税报告表;9.企业财务会计报表;10.外国居民享受税收待遇申报表(外国居民);11.邮寄申报申请表;12.延期申报申请表;13.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14.应纳税款核定书;15.税务处理决定书;1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罚款收据;17.税务文书送达回证;18.企业办理各税缓交的批准证件;19.企业生产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审批表;20.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

  三、企业档案资料要分类管理。对长期保存的文件、资料要收集齐全完整,一户一卷,统一编号。要设置案卷目录,案卷目录应当包括资料序号、资料名称,卷内资料应按顺序排列,依次编写。对企业各种申报表分别按1至12月份排在一起,每户企业一年进行一次装订。其他申报表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进行组卷装订,应视装订情况,可多可少,以装好一卷为准。保存期限为10年。

  涉外税务其它有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是否归入企业档案,由各市国税涉外税务分局自行掌握确定。

  四、企业档案资料管理是涉外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做好税款征收、日常税务检查的基础,各市国税涉外部门要予以重视。省局要求各市国税涉外部门要对本地企业档案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存放资料不全或管理不规范的,要抓紧时间予以增补,尽快满足征管工作需要。

  五、明年上半年,省局将对全省各市企业分户建档、存放资料、保存期限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不按省局统一要求建档或存放资料不全的,将限期改正,并通报全省予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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