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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9]184号

颁布时间:1999-08-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征管质量的考核,是对征管工作质量的检验。征管质量的高低,是征管工作好坏的最终体现,也是征管改革是否取得成功的重要标志,事关依法治税水平的提高和国税良好形象的树立。因此,各地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切实把征管质量考核工作搞好、搞扎实。

  省局《办法》规定的各项内容较为原则,各市要根据《办法》规定的考核项目、指标、对象、奖惩及方法制定符合实际,便于操作的具体考核办法,并同建立岗位责任制及其他业务工作考核结合起来。做到岗位明确,责任明确,目标明确,以充分调动各级税务机关及广大税务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

  总局将在今年10份对各省征管质量进行考核,考核的重点是税务登记率、纳税申报率、入库率及征管基础资料,省局将在此前对各市进行抽查,具体抽查时间、方法和要求另行通知。

  各地贯彻落实《办法》的具体做法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要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充分调动税务干部的积极性,规范执法行为,促进职责落实,提高征管质量,进而优化税收质量,增加税收总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基层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项目及指标

  (一)税务登记率。是指一个年度内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与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税务登记管理对漏管户的控制程度,以利强化税源控管,清理和减少漏管户。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是指按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范围所确定的应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在考核中实行与工商行政部门进行核对和进行实地查验相结合的方法确定。税务登记率,企业达到100%,个体达到9 5%。

  税务登记率=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100%。

  (二)纳税申报率。是指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户数与应申报户数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纳税人依法申报的程度,以利改善服务措施,强化稽查力度。应申报户数是指已办税务登记户数(包括只办理税务登记副本的业户)减非正常户数的差数。纳税申报率,一般纳税人达到100%;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达到95%,个体在城区达到90%,在农村达到80%。

  纳税申报率=按期申报户数/(登记的应申报户数-非正常户)×100%:按期申报户数=实际申报户数十已批准申报延期户数;应申报户数=税务登记户数-停歇业户数

  (三)征期入库率。是指在征期内实现并实际入库税款与征期内实现应入库税款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税务机关对纳入正常税收管理的纳税人在本征收期内对当月实现税款的征收力度,以利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减少新欠发生。征期入库率,一般纳税人达到80%;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达到85%,个体在城区达到95%,在农村达到90%。

  征期入库率=在征期内实现并实际入库的税款/(征期内应入库税款一批缓的税款)×100%。

  (四)当期入库率。是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入库税款与当期申报缴纳以及补缴税款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税务机关对纳入正常税收管理的纳税人实际履行税款支付义务的控管力度,以利采取多种形式,确保各类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当期入库率,一般纳税人达到80%;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达到85%,个体在城区达到95%,在农村达到90%。

  当期入库率=当期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款/(当期申报应缴纳的税款十应补缴入库的欠税十查补应入库的税款一批缓的税款)。

  (五)滞纳金加收率。是指逾期末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的户数(天数)与逾期未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的户数(天数)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对纳税人逾期未缴纳税款的督促程度,以利采取有效手段,加大清欠防欠力度。滞纳金加收率达到10 0%。

  滞纳金加收率=逾期未缴纳税款已加收滞纳金的户数(天数)/逾期未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的户数(天数)。

  (六)欠税增减率。是指期末欠税余额比期初欠税额增加(减少)的比例。一般按年进行考核,主要用于衡量清理欠税的程度,以利及时采取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清欠工作。努力防止新欠发生,减少陈欠税款。欠税增加率不得超过10%。

  欠税增加率=(期末欠税-期初欠税)/期初欠税×100%。

  (七)申报准确率。是指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与税务机关查证获得的应纳税额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纳税人申报的真实程度,进而反映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

  以利有针对性地强化日常管理,堵塞漏洞,并为有针对性地有重点地开展稽查,提供有效的选案依据和工作方向。申报准确率,核实征收户达到95%,定期定额户达到80%。

  申报准确率=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十查补的税额)

  ×l00%。

  (八)立案率。是指实际立案件数与应立案件数(人工选案、计算机所选案件、举报案件、转办案件应立案案件之和)的比例。主要用来衡量稽查工作的立案质量和执行立案标准和要求的程度,以利发挥稽查职能,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应立案件数为按照规定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包括人工选案、计算机选案、举报案件、转办案件初查达到标准应予立案的案件等。立案率,达到100%。

  立案率=实际立案件数/应立案件数×100%

  (九)结案率。是指经稽查已经办结的案件数与立案应查的案件数之间的比例。

  主要用于衡量稽查办案的效率,以利提高办案速度,有效惩治违法。结案率,年内结案率达到80%以上。

  结案率=查明办结的案件数/立案应查的案件数×100%。

  (十)处罚率。是指涉税案件实际罚款数额(户数)与查补税款数额(应处罚户数)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税务机关对违法行为的惩治程度,以利促进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增强税务执法的威慑力。处罚额率达到15%,处罚面率达到100%。

  处罚率=实际罚款数额(户数)/查补税款数额(应处罚户数)×100%。

  (十一)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入库率。是指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实际入库金额与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应入库的金额。主要用于衡量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的收缴程度,以利采取多种形式,确保所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的及时足额入库。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入库率达到85%。

  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入库率=当期按期入库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金额/当期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总金额×100%。

  (十二)复议变更率。是指经税务机关行政复议变更或撤销的税务处理决定件数与受理的复议件数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税务案件处理合法性和合理性,以利促进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复议变更率,不超过20%。

  复议变更率=经复议变更或撤销处理决定件数/受理复议的处理决定件数×10 0%。

  (十三)行政诉讼胜诉率。是指税务机关行政诉讼胜案件数与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总数之间的比例。主要用衡量税务行政执法的准确程度,以利维护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行政赔偿,维护国税机关良好的执法形象。行政诉讼胜诉率达到100%。

  行政诉讼胜诉率=行政诉讼胜诉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总数×100%。

  二、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税收征管质量的考核是完善征管改革、切实强化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检验税收征管工作质量与效率的有效手段,是强化征管质量,优化税收质量,增加税收总量的有效途径,也是提高干部素质,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确保征税行为依法、公正、廉洁、高效的必由之路。因此,各地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严密实施,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要建立税收征管工作质量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级国家税务局主管局长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领导担任。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解释考核实施办法;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所属国税局和征、管、查及有关单位的征管工作质量的考核;负责审查考核结果和实施奖惩。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负责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组织和实施工作;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税收征管质量各项指标进行检查;负责向征管考核领导小组报告考核结果和奖惩建议。

  三、考核的对象、方法及要求税收征管质量的考核对象为各市、县(市)区国税局及所属稽查局、办税服务厅、税务所。对征管质量实行13率考核,目的是树立征管质量的大局意识,目标意识,责任意识。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围绕征收、管理、稽查和法制的职责,完善征管质量考核体系,加大对征管质量的考核力度,促进职责落实和工作质量提高。

  征管质量的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下考一级。省局对市局、市局对县(市)区局采取“双抽样”(抽取一定数量的基层单位,抽取几个主要的考核指标)检查方法,对下一级局的整个征管质量进行评价和考核,并进行通报。省、市局对下级的评价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县(市)区局对所属稽查局、办税服务厅(独立的征收机构,下同)、税务所的考核每半年(或季)进行一次;稽查局、办税服务厅、税务所对所属岗位和人员按季(或月)进行考核。对各考核指标可根据不同情况区别选定,既可以全面考核,也可以单项或综合几项考核,但年内所有考核指标都要进行考核。

  征管质量的考核要与“三类重点企业(年纳税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纳税申报异常企业和县级国家税务局确定的本地税源大户)”管查及征管查传递情况考核有机地结合起来,努力形成一个征管质量与税收工作质量考核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双重”质量考核体系。对各级税务机关在进行征管质量及其他考核时,应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合并进行,尽量减少考核次数,提高考核效率。

  四、考核的奖惩征管质量对征管单位和个人一般实行计分考核制。考核分为不达标单位和个人、达标单位和个人、优胜单位和个人。具体档次标准和加、扣分办法由各地在实施办法中确定。年度内不达标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奖金;达标单位和个人与优胜单位和个人的奖金要拉开档次,奖金档位差不得低于20%。连续两年不达标单位的负责人一律就地免职;连续两年不达标的个人一律待岗学习,只发基本工资。

  对行政复议变更率和行政诉讼胜诉率不实行计分考核。行政诉讼败诉出现一次,有关单位不得评为达标以上单位,有关责任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对其他11率的具体计分考核办法由各市国家税务局依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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