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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5]52号

颁布时间:2005-04-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是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有效措施。各级国税机关要予以高度重视,从工作实际出发,将熟悉税收业务、懂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责任心强、素质较高的国税人员充实到税收管理员队伍中来。同时,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注重提高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能力、信息采集和应用能力、税源监控和评估分析能力,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综合素质。

  二、《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下发后,各地要结合《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皖国税发[2004]166号),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本着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激励与制约相结合的原则,制定管理措施,完善管理办法,明确工作要求,规范岗位职责,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做到纳税户籍明了、税源分布清楚、源头控管有力、评估分析准确。

  三、各地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管理与监督。定期听取税收管理员的工作汇报,及时掌握税收管理员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分析税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加强信息交流,强化工作指导与检查。同时,通过能级管理、年终考评等激励机制,对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工作业绩突出的税收管理员,给以适当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税收管理员,按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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