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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试行剪贴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6]125号

颁布时间:1996-12-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堵塞管理漏洞,有效遏制利用发票偷、逃、骗税问题的发生,根据省局电算化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全省试行剪贴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剪贴发票的试行工作。剪贴发票是加强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有效手段。为切实搞好剪贴发票的试行工作,

  一是各级国税机关对试行剪贴发票的工作,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把此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采取有利措施,狠抓落实,切实抓出成效。

  二是对剪贴发票工作要广泛开展宣传,取得社会各界方方面面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搞好税务内部和用票户使用剪贴发票的培训工作,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是各市国税局要根据本地情况,选好试行业户的范围,安排好剪贴发票的印制,确保业户按时使用剪贴发票。

  四是各市要加强对试行业户的监督检查,了解掌握剪贴发票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注意总结积累经验,为进一步推广打好基础。

  二、剪贴发票试行范围及时间。根据剪贴发票的功能和特点,剪贴发票先在那些财务制度不健全、用票量相对少,且易发生问题的重点行业和企业中试行,其范围为汽车维修、机动车配件、加油站、金银珠宝首饰、乡镇工业和承包租赁企业。试行时间分为三步。

  (一)从1996年12月至1997年6月30日为准备工作阶段;

  (二)1997年7月1日到1997年底为试行阶段;

  (三)1998年上半年为总结验收和推广阶段。

  三、剪贴发票的式样及印制。

  1.剪贴发票是在原发票的下方或左方增加“剪券”(发票联)和“贴券”(记帐联或存根联),使其形成上下或左右两部分。上部或右部为发票,内容、式样不变,下部或左部印有锯齿状的几组金额数字。使用剪贴发票时,将发票联上的“剪券”的几组数字按填开金额剪下,贴于“记帐联”或“存根联”上,使其填开金额与剪贴金额相一致,否则视为无效发票,从而防止“大头小尾”发票和涂改发票的现象发生。

  2.剪贴发票式样(附后),由省局统一制定,分为剪贴券在发票下方和左方两种,其作用是一样的,各市可根据情况选其一;剪贴发票的联次原则为三联,各市可根据管理检查的需要自行确定三联(存根联、记帐联)的位置,个别需要用两联或多联次的,其发票联必须是复写的。剪贴发票每本为25份。

  3.印制剪贴发票时,发票联仍使用防伪水印纸,发票监制章 和发票号码套印红色荧光油墨并在发票联左下角加套一组荧光油墨的发票号码,以防假冒剪券现象的发生。发票的印制是发票管理的源泉,各市要切实把好印刷质量关,同时要加强对发票库房的管理,确保发票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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