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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较大的部分行业实行税收等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府发[2003]27号

颁布时间:2003-05-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发展主要情况和政策建议〉的通知》(中办发[2003]13号)和《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发改电字[2003]28号)等精神,市政府决定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对我市部分受“非典”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实行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减免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收的减免政策

  (一)免征民航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

  (二)减半征收饮食业和旅店业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

  (三)对商业零售行业企业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减征20%。

  (四)对出租汽车公司及除市公交控股集团公司所属公交企业外的城市公交企业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减征20%,对出租汽车和实行承包经营的客运车辆免征个人所得税。所减免税收必须全部用于调低出租汽车司机向公司上交的承包费。

  (五)免征有“非典”患者农户的农业税。

  二、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政策

  (一)免收餐饮、旅店、旅游、商业、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和出租汽车等行业以及集贸市场、旅行社机动车辆属于中央收入部分的企业注册登记中的年检费、排污费和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

  (二)对餐饮、旅店、旅游、商业、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和出租汽车等行业以及集贸市场、旅行社机动车辆收取的有关收费项目属于地方收入部分的,按以下幅度实行减免:

  1.减半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疫情处理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排污费和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2.免收占道费;

  3.免收属环保部门监督性质的环境监测服务费,减半收取属委托检测性质的环境监测服务费;

  4.免收旅游业客运车辆的公路养路费和公路运输管理费,其他客运车辆的公路养路费和公路运输管理费减收20%;

  5.免收旅游客船的水路运输管理费和内河航道养护费,普通客船的水路运输管理费和内河航道养护费减收20%。

  三、关于政府性基金的减免政策

  (一)免收餐饮、旅店、旅游、商业、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和出租汽车等行业属于中央收入部分的政府性基金,包括文化事业建设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库区维护建设基金(含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和库区后期扶持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水路客运附加费和城市教育费附加。

  (二)减半收取餐饮、旅店、旅游、商业、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和出租汽车等行业属于地方收入部分的政府性基金,包括文化事业建设费、农网还贷资金、库区维护建设基金(含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和库区后期扶持基金)、水路客运附加费、城市教育附加费、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公路客运附加费、帮困资金(或帮困基金)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四、对本通知下发前已经收缴入库的各项收入,不再退还。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通知规定的减免政策,不得擅自越权出台有关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减免政策,对不按规定执行和擅自出台减免政策的,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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