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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重国税函[1997]12号

颁布时间:1997-01-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国税系统征管企业的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按照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二、企业的职工宿舍修理费税前扣除问题:对收取的房租已作应纳税收入或已冲减企业的管理费用的企业,其发生的职工宿舍修理费,按照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相关性原则,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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