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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重国税发[1996]369号

颁布时间:1996-12-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工作,保证听证的有序进行,提高听证的工作效率,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税务行政听证程序中有关问题具体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的职责听证主持人在案件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负责决定听证的具体时间、地点,并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听证通知书》;审查当事人提出的听证延期申请并决定是否准许;审核确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听证代理委托书;决定听证是否公开进行;主持案件听证,处理听证会场出现的各种问题;向税务机关负责人报告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

  听证记录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做好听证会开始以前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宣读听证会场纪律;记录听证会的全部活动;办理听证笔录的审核、签字、盖章、封卷等事宜。

  二、听证顺序听证记录员宣布请听证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在指定位置就座以后,听证按下列步骤进行: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2.听证主持人宣读并出示税务机关负责人授权主持听证的决定;查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是否到场;宣布案由和听证会组成人员名单;对不公开听证的案件,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3.记录员宣读听证会场纪律;4.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5.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从事实及法律方面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6.听证主持人就案件所涉及事实进行询问;7.案件调查人员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辩论;8.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辩论结束后进行最后陈述;9.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案件听候处理;10.记录员与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核对听证记录,并签字。

  三、听证会场纪律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称听证参加人)和旁听群众参加听证,都应遵守以下会场纪律:1.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询问;2.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和采访报道;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进行其他妨碍听证进行的行为;4.听证参加人发言必须经过听证主持人同意后方可进行;5.旁听人员不准进入听证区,不准发言、提问,如对听证活动有意见,在听证会结束后,可用口头或书面向举行听证的税务机关提出;6.不准吸烟、随地吐痰和乱扔果屑。

  四、听证会场的设置要求听证的地点由举行听证的税务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本着方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则确定。举行听证,都应设置听证会场,会场应布置得庄重、严肃、整洁,并挂有听证会横幅。听证会场分二大区域,会场前部分为听证区,后部分为旁听区,听证区正前方为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席,左右两边分别为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席,旁听区应设旁听人员席位,旁听区前面根据案件听证需要设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席位,每个席位桌上应放置明确表明听证身份地位的标牌。另外,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和案件调查人员参加听证还应统一着税务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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