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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举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国税发[1997]242号

颁布时间:1997-07-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市及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设置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现将《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举报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映。

  市及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设置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的通告。以及公布举报电话及邮政编码等事宜,由市局统一联系新闻单位予以公布。为便于工作联系,现将市及各区市县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电话号码及邮编也一并印发给你们。

  附件1: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举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是税务机关的一项业务工作,是税务机关发动全社会力量进行协税护税的好形式,是税务机关直接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同税务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有力手段,是税务机关依法保障单位和个人行使检举税务违法行为权利的重要制度。

  第三条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受理公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税务违法行为的检举,为维护正常税收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服务。

  第四条为保证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市县以上(含县)国家税务局设置“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专门处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

  各级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设在所属税务稽查分局。举报中心负责人由稽查分局局长担任。

  第五条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举报案件范围是:

  (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案件;

  (二)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案件。

  第六条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电话举报,当面举报和信函举报。

  各级国税机关要为群众举报提供便利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置举报专用信箱及举报接待场所等。

  第七条接受举报,对电话举报的,要细心接听,认真作好记录;对当面举报的,要热情接待,制作笔录或录音,笔录经宣读或举报者阅看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押印,但不愿留名或者不便留名的除外;对信函举报的,要认真阅看,仔细摘记。内容不清的,可约举报者面谈或请其补充材料。

  第八条举报案件要逐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基本情况以及举报的主要税务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等。

  第九条对举报材料在认真审查基础上,承办人员应在接受举报后的五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送稽查分局长阅批。

  案情重大的案件,必须报请局长阅批。

  第十条对不属于国家税务局管辖的举报,应按问题性质和案件管辖分工,分别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对属于国家税务局管辖的举报,按照税务稽查管辖的规定分级办理。

  应由稽查分局办理的,由稽查分局长按内部分工分别移送各业务科、组办理;应由税务所办理的,由稽查分局长提出意见报局长审定后交税务所办理;应由下级国家税务局办理的,由上级国家税务局向下交办,下级国家税务局接到交办的案件后,应认真办理;下级国家税务局接受的举报,如系案情重大、复杂的,或跨地区的,可以提请上级国家税务局决定,按税务稽查管辖由有关国家税务局办理。

  第十二条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对移送本级国家税务局各部门办理的举报案件,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查办情况;上级国家税务局交由下级国家税务局办理的举报案件,要进行催办,督促处理。

  第十三条接受查处举报案件的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案件,并将处理结果或不能结案的原因及时告知本级国家税务局举报中心。下级国家税务局应及时将交办案件的查处结果报告上级国家税务局。

  第十四条每件举报案件,除匿名或化名无法答复者外,都要将查办情况答复举报人。答复可采用电话、书面或面谈等形式,由举报中心负责办理。

  对不属于国家税务局管辖而转有关部门处理的举报,亦应按前款之规定答复举报人。

  第十五条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个人。严禁将举报案情、举报人姓名向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及其他与办案无关人员泄露。

  对违反前款规定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实,使国家流失税款得以挽回的,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按举报人员贡献大小,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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