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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女职工妇科检查费用列支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渝国税函[1998]24号

颁布时间:1998-04-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万县、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企业女职工妇科检查费用列支问题的批复》(财工字[199 7]4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知

  附件:财政部关于企业女职工妇科检查费用列支问题的批复

  1997年11月27日财工字[1997]469号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办报来的《关于企业女职工妇科检查费用列支问题的请示》(财驻云监一字[1997]第11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企业女职工妇科疾病检查应视同企业职工一般的体检,检查费用由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不得列入劳动保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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