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渝高校校办产业政策协调会议纪要》的意见

重教高[1997]43号

颁布时间:1997-07-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地税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地税局;国税各直属分局、地税直属单位;在渝各普通高校、军事院校: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渝高校校办产业政策协调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下达后,重庆市教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按照《纪要》要求,分别从各自的工作角度出发,“采取积极的态度”,认真研究了贯彻意见和实施程序。

  一、“科技和教育是第一生产力”,“科技兴渝”是新重庆发展的战略决策。贯彻落实《纪要》,“一如既往地支持在渝高校校办产业的发展”,正是促进在渝高校多出科技成果和人才、快出科技成果和人才、出好科技成果和人才并迅速将科技成果和人才转化为生产力,从而推动重庆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市教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坚决贯彻,抓紧落实。

  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在渝高校(含军事院校)的校办产业,本着“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原则,实行如下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原则上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的高校校办产业生产的应税货物的增值税采取即征即退的办法办理。为高校教学科研服务的印刷业务的增值税比照办理。

  对高校出版社出版的课本、科技图书(包括教学用音象制品)按国家有关政策实行先征后退。

  此项优惠政策自1997年7月1日起实行,今后视情况变化再行调整。

  (二)所得税:市属高校校办产业按规定免征所得税。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收入免征所得税。在渝高校举办短训班、学习班收入免征所得税。

  按《纪要》要求:“中央委部属高校(含军事院校)校办产业所得税因涉及财政级次问题另行研究”,1997年6月6日市教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后商定:中央委部属高校(含军事院校)校办产业所得税参照市属高校校办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

  (三)营业税:高校技术转让(专利、非专利)及为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农林物产税、农林税:高校校办产业农业税从宽掌握,原则上在50%以内免征。

  三、市教委根据市委、市政府[1997]71号文件精神,已确定高校后勤工作处负责协调在渝高校校办产业有关问题。已先期对在渝高校校办产业进行了全面清理。即将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按照国家教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进行界定和实行证书年检管理的意见》的要求据实认定。此项工作原则上应在1997年8月30日前完成,具体实施程序另行安排。

  四、关于驻万县市的四川三峡学院和驻涪陵市的涪陵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办产业优惠政策问题,建议请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征求当地国税和地税部门意见,比照《纪要》精神办理。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