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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重庆市控办关于专项控制商品申报和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7-09-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办公室渝控办[1997]36号文“重庆市控办关于专项控制商品申报和审批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人民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专项控制商品申报和审批管理的通知

  1997年8月8日渝控办[1997]36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控办,各区市县控办,市级各部门,中央及外地驻渝单位:

  近几年由于社会集团购买力政策变化以及单位办事人员工作调整等诸多原因,一些单位对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以下简称专控商品)的政策规定和办理程序不甚了解,以致违章购买或往返多次办理控购申请手续等情况时有发生,既加重了单位人力财力的负担,同时也给控购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为了加强对专控商品的审批管理,公开审批程序,方便单位办事,提高工作效率,特将购买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的有关规定及申报程序重新归纳整理,通知如下:

  一、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品目:

  1.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以及属于小轿车型、吉普车型、旅行车型的各种封闭式车辆)

  2.大轿车(指车内座位在20个以上或车长在6米以上的旅行车)

  3.摩托车(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

  4.录像设备(包括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等)

  5.空气调气器(指用于调节室内温度、湿度的各种设备,包括制冷机、制热机、增湿机、除湿机、负氧离子发生器等,不包括中央空调)

  6.各种音响设备(包括录音机、放音机、多用机、激光唱机、激光视盘、卡拉OK机及音箱、音柱等)

  7.单价在500元以上的照相机和放大机(包括各种镜头)

  8.无线寻呼机和无线移动电话二、购买专控商品的申报程序

  1.填写《社会集团购买专控商品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附样表)。由购买单位按申报表的要求写明购买理由,购买专控商品的规格、名称、数量、金额以及资金来源等情况,经单位财务部门和领导审核加盖公章,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签注意见后送同级财政、税务签注意见:属行政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签注资金情况;企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分别送财政和当地纳税部门签注单位盈利及资金落实情况和应纳、已纳税情况;中央企业、事业单位送财政部专员办事处签注盈利及资金落实情况;属基建款开支的应送建设银行审查资金情况。

  2.关于购买专控汽车的要求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单位购买专控汽车,除按上述程序办理外,根据不同情况还需附上以下资料:

  (1)新购车辆。需有合法经营单位(注:小轿车包括进口轿车由国家计委、国家工商局批准的有权经销单位、其他小汽车由市控办、市工商局批准的单位或进入机动车交易市场的经营单位)的“供车证明”;购进口汽车的需附海关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及“商品检验证明”的复印件;属各级党政机关(含财政拨款的群团、民主党派、行政管理性公司、行、社,下同)、事业单位购买小汽车的需附上市政府办公厅或区市县政府的车辆编制文件。

  (2)捐赠车辆。接受港、澳、台胞捐赠的车辆,需捐赠人的捐赠书和市政府接受捐赠的文件;属进口车辆附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商品检验证明;国内单位捐赠,需捐赠单位证明书及上级主管部门接受捐赠的文件。

  (3)抵债车。需县以上法院的裁决书或经济部门的经济仲裁书或司法公证部门的公证。

  (4)各种业务专用车辆。需上级控办和主管部门联合下达的专用车分配文件及市政府办公厅的车辆编制文件。

  (5)国有企业(包括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购买小汽车,需有企业职代会审查签注意见。

  (6)为了加强专控汽车的管理,我市辖区范围内各社会集团单位(不含非独立核算的报帐制单位)一律需在控办建立“小汽车管理手册”,各单位需持“小汽车管理手册”办理专控汽车的控购手续。

  3.控办审批。控办接到单位申请表后,应对各种手续、资料进行审查,手续、资料齐备后,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专控商品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专控商品审批原则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13号和中央经济工作及财政工作会议精神,对专控商品按照适度从紧,宽严适度,区别对待,促进经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原则进行审批。属以下情况者,控办一律不予审批。

  1.购买走私车、进口豪华小轿车或超过中纪委、市委市政府规定的配车数量和配车标准的不批。

  2.凡资金不落实或用借款、集资款、贷款、摊派款购买专控商品的不批。

  3.对严重亏损、拖欠国家税利和职工工资的企业购买小汽车不批。

  4.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缺车辆编制或车辆编制已满的不批。

  5.凡未经上级控办与主管部门联合行文、各部门自行向下分配的各种专用车辆,各地控办不得审批和转报。

  四、控购纪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各单位购买、制作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应事先报经授权的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机关批准。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擅自购买、制作;供货部门(含生产单位)不得供货;银行不得付款;财务部门不得拨款、报销;车辆管理部门不得发放行车牌照”。如有违反,按有关规定将根据情节轻重及其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予以通报批评,处以罚款,没收所购商品和没收经销单位违章销售的利润等处罚。

  附件:社会集团购买力专项控制商品申报表(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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